浠水县通报3起四风腐败案例 16名干部被处分
2015年,浠水县纪检监察组织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为进一步传导压力,形成有力震慑,浠水县纪委通报3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典型问题。
1、县经济开发区翟港社区原党总支书记尚金艳违规操办“生日宴”和非法转让土地牟取利益等问题。
经查,尚金艳在担任翟港社区总支书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妻子骗取养老保险,为妻子骗取下岗职工社保补贴,共计40563.84元;违规处置集体资产,牟取利益17万元;收受他人好处费2669元,公款私存征地补偿款155700元,并贪污利息286.08元。
并查明,2015年5月,尚金艳在家中操办生日宴,违规收受亲戚之外的社区干部和老干部礼金共计2100元。
2015年5月,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给予尚金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翟港社区党总支书记职务。2015年10月,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给予尚金艳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2、县民政局原局长姚咏松、丁司垱镇原驻村干部徐兴益等在落实农村低保政策中的失职失责问题。
经查, 2012年至2015年6月期间,丁司垱镇及石头咀村村委会在组织农村低保申报工作中,把关不严;县民政局及其下属的县社会救助局在对丁司垱镇2013年至2014年低保户入户抽查中,没有按照规定抽查要求入户调查,导致浠水县丁司垱镇石头咀村村民张某某、郭某某在2014年提交低保申请时,均符合条件,但未被纳入低保对象;村民王某某2010年7月符合条件纳入低保对象,2013年其家庭条件得到改善,已不再符合低保条件,但仍享受低保至2015年7月才取消。
2015年9月19日,浠水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姚咏松县民政局党委书记职务,并提请依法免去其县民政局局长职务(现已免职)。9月20日,浠水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该村原任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熊业友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该村现任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王全明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丁司垱镇原驻村干部徐兴益、镇民政干事刘天远、原任浠水县社会救助局局长张修志和现任局长郭小华,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浠水县民政局分管低保工作的副局长马新来,分管镇民政工作的镇党委委员皮东洲、镇党委副书记兼政协联络处主任杨小林,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0月10日,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丁司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万学锋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绿杨乡原乡长汪敏、正科级干部周旨生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贪污受贿问题。
经查,汪敏在担任关口镇副书记至绿杨乡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贪污公款292581元;违反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品礼金122200元;非法占有33668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公款旅游开支4500元;违反财经纪律,虚列工程套取工程款110万元。
周旨生在担任浠水县绿杨乡正科级干事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共计36660;周火青担任绿杨乡国土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17万元。程林在担任绿杨乡政府企业联合会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挪用公款18万元。
汪敏、周旨生、周火青、程林等四人均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报指出,对上述违纪违法人员的严肃查处,充分体现了浠水县委、县纪委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坚定决心。
通报要求,全县各地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守理想信念高线,坚守纪律规矩底线,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以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推动工作、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