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任何国有企业不得拒绝接收退役士兵
民政部国资委印发《意见》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有了硬杠杠
●按照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接收计划
●地方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资委建立健全基本数据库
●企业不得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军队的基础在士兵。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在国防和军队改革进入实施阶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民政部、国资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见》。
《意见》强调,国有企业均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中央企业应带头履行国防义务、社会责任,指导、督促所属企业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国有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13〕78号文件关于“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的规定,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退役士兵接收计划,由所属企业或部门在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择优录用。
《意见》明确,地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国资委建立健全当地国有企业职工总数、每年招录新员工数量、接收退役士兵数量等有关基本情况数据库。
《意见》要求,任何企业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公司接收退役士兵,不得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据悉,多年来,各级国资委及其监管企业始终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作为分内事,积极履行国防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努力克服减员增效、用工制度改革等带来的实际困难,每年高质量地完成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尤其中央企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方面走在了前列。(董强)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