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满妻子起诉离婚 泼油烧妻又持刀将其刺伤

首页 > 资讯 > 社会 > 正文

男子不满妻子起诉离婚 泼油烧妻又持刀将其刺伤

  巫山一男子不满妻子起诉离婚 泼油烧妻未遂又持刀将其刺伤

【摘要】 因对妻子起诉离婚不满及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男子烧妻未遂又持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近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记者 曾涛 通讯员孙晓林)因对妻子起诉离婚不满及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男子烧妻未遂又持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近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曹某现年37岁,汉族,初中文化,系巫山县某乡村民。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11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曹某接到巫山县法院的电话,称其妻郭某(化名)起诉与其离婚。曹某得知该消息后,想起郭某与自己因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遂产生将郭某杀死,然后自杀的念头。

2015年1月30日,曹某在家里准备好汽油、水果刀、打火机等物后,从巫山县其住所地,来到奉节县城郭某租住的房屋楼下,遇见正返家的郭某与儿子。曹某遂拉开汽油桶后抓住郭某的头发,从郭某头上向其身上淋汽油,之后又将郭某拖行10余米,拿出准备好的打火机在郭某胸前按了两下打火键,但未将打火机打燃。

随后,曹某将打火机放在一旁,继续持水果刀向郭某的左手臂及左大腿刺。刺伤郭某后,曹某又用脚踢郭某,后又在郭某胸前按了打火机打火键,仍未将打火机点燃,曹某继续踢郭某时被人推开。

经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郭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因夫妻感情纠纷而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曹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曹某在白天当街实施杀人行为,社会影响恶劣,但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备案号:赣ICP备2022005379号-1
华网(http://www.hbsztv.com)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联系电话:17051177829 QQ:51985809邮箱:5198580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