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丰县法院执行局涉嫌违法办案遭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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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丰县法院执行局涉嫌违法办案遭实名举报

近日,本部接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包学成、辛树建、赵立柱、魏明科四人的来信,反映丰县法院执行局违规办理人情案,拒不执行被告财产,导致其1400余万元的欠款至今未能执行到位的情况。接到来信后,本部遂派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通过了解,记者得知:2012年9月份始,包学成赊购价值290万元肉鸭销售给徐州鑫宏伟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苑洪伟),当时苑洪伟答应付款期为5天,然到期后,苑洪伟一直拒不付款; 2011年10月至2013年8月,徐州鑫宏伟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院苑洪伟拖欠赵立柱、辛树建、魏明科等人货款及民间借款合计一千多万元,苑洪伟拒不还款。

但原告包学成等人的债权人却不愿无期限的等下去,看不到任何还款希望的他们采取了堵门、堵截等最无奈的方式,原告包学成等人只好四处躲债。

面对如此之巨的欠款,原告四人唯一的希望就是徐州鑫宏伟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人尽快还款。但多次催要均无果而终,甚至包学成等还遭到人身威胁。走投无路的包学成只好在2012年底将徐州鑫宏伟食品有限公司告到了徐州丰县人民法院,并申请法院查封被告土地厂房。一段时间后,赵立柱、辛树建、魏明科也将被告诉至该院,并申请续封被告土地厂房。

据了解,原告包学成所要求的查封系首个查封,并且当时被告厂房土地也无抵押记录。2013年2月20日,丰县法院作出调解:被告徐州鑫宏伟食品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3月10日前一次性分别付清原告欠款及货款。然而,到期后被告却拒不支付分文。2013年3月,原告包学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调查,为了配合法院办理此案,尽快拿到应得欠款,包学成申请执行后还向法院执行局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冷库内价值近百万元肉鸭产品,法院执行局以冷库产品不好保管为由不采取查封措施;经包学成他们多次催促后,法院执行局才极不情愿的前去查封。在被执行人徐州鑫宏伟食品有限公司私自出卖查封产品时,原告又及时将情况告知法院,但法院却不采取任何制止措施,更令人不解的是当时丰县法院执行局领导就在现场却对此置若罔闻、不予理睬,从而致使查封产品被售卖一空。原告四人要求该院依法处理被执行人法人和直接责任人,但法院却一直没有丝毫作为;被执行人法人存款几十万元(被执行人系该法人独资),法院又以无先例为由不予执行。更令人不解的是,在原告告知法院被执行人法人有存款后不久,被执行人法人存款就被迅速全部转走。

2013年7月,丰县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的土地厂房,同时让原告包学成缴纳评估拍卖费用,被执行人土地厂房评估价格约为890万。2013年10月,第一此拍卖流拍。依照民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应继续启动第二次、第三次拍卖,三拍流拍的应当启动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原告的程序。然而,该院在一拍流拍后违法擅自决定停止拍卖,并不告诉包学成任何理由。而此时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包学成债权。包学成多次向该院提出异议,但都无果,被拖延至今已有两年多。

2014年5月,丰县法院搞出所谓的网上联合第一次拍卖,此时被执行人土地、厂房、设备等评估价格为1400多万。2014年6月5日,第一次拍卖流拍。维权无路的情况下,包学成只能联合辛树建、赵立柱、魏明科遂向该院依法申请抵债。此时,所有申请执行的债权总额本金约为1300多万。按照最高院关于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19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或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但丰县法院却对此视而不见,不予办理,也不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不久,该院执行局竟通知被告说,此案停止执行。后经包学成等原告了解,停止执行的原因是因为被执行人徐州鑫宏伟食品有限公司还欠当地政府和银行等其他债务。但据调查此时其他债权人却尚未起诉。被告遂向法院多次申诉,并向上级部门反映,但均以无果而终。当原告多次追问停止执行原因,法院的回答是“政府干预不让办理,没有原因”。

2014年底,丰县法院告知包学成等申请人:上级法院提出让所有债权人参与分配或破产程序。但据原告律师介绍,如此让所有债权人参与分配方案或破产程序是不合理的,因为申请人申请执行时间为2013年3月等,而丰县法院是在2013年7月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土地厂房的,随后原告如数缴纳了评估拍卖费用。当时土地厂房评估价为890多万,而第一次拍卖流拍时间为2013年10月,此时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总额(包括包学成)不超过400万,丰县法院却无故停止拍卖至今。2014年6月,在所谓的网上联合拍卖第一次流拍时,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总计1300多万,而被执行人联合评估财产1400多万,此时也足够清偿全体申请人的债权。但丰县法院又再次停止拍卖,并拒绝申请人要求联合抵债的要求,继续等待未诉的诉后进入执行程序或已诉未进入执行的进入执行程序,然后等出现资不抵债情形时启动破产程序,根本无视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丰县法院如此做法显然违法违规。

2015年4月,丰县法院执行局陈局长要求包学成调解,调解方案根本无任何可行性,被包学成拒绝。不久,在包学成未收到任何调解款项的情况下,丰县法院擅自让被执行人恢复生产。2015年10月初,丰县法院高院长等人又找到包学成、辛树建等调解,说如果不同意调解的话,按照徐州市中院指示启动破产程序处理(即按被执行人所有负债比例分配),届时只能清偿他们一部分,不可能全部偿清,并说即使原告上访也没用。

包学成、辛树建、赵立柱、魏明科如是告诉记者,如此简单的案子之所以执行起来却困难重重,是因为被执行人从来不想主动还债,反而是一直找人打招呼要求法院解除查封,要求法院不予执行,后来找到到一自称徐州市人大代表的张姓商人给徐州市中院和丰县法院领导打了招呼,被执行人自己还声称曾通过徐州市、区政府及人大领导给时任丰县政府及法院的领导打过招呼,这个案子才被搁浅不办。

针对原告以上说法,记者多次致电丰县法院执行局进行核实求证,电话均无人接听,后来干脆就打不通。

本部法律顾问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若事实如原告所述,被执行人徐州鑫宏伟食品有限公司私自出卖丰县法院查封的冷冻产品,则已经构成本罪。丰县法院应当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而本案中丰县法院领导在现场却未采取任何阻止措施,甚至最后又默许被执行人恢复生产,不排除有办“人情案”的可能。

据了解,由于长期拿不到执行款,无法清偿他人债务,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包某等人的生活变得居无定所,惶恐不安。其中,包某的孩子因为人身安全多次受到威胁,至今不能正常返校上课。更让原告四人无法接受的是,在求告无门,绝望无助的两年时间里,当地法院等部门还多次打来了“不要瞎闹”的警告电话。其实原告的要求很简单:讨回属于他们的合法债权(本金、违约金、起诉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迟延履行债务的双倍利息等).这对于法院执行局来说并不难。

如此执法,如此用法,丰县法院的底气在哪里?所谓的“政府干预不让办理”是否属实?背后是否有贿赂等事情?事态发展,记者将对此事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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