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放宽提取”只是“激活”第一步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还放宽了公积金提取条件。(11月20日人民网)
每年各级两会上,公积金几乎都是热门话题。而议论直指公积金对刚性购房需求者来说是杯水车薪,且用途单一、提取困难等,则又几乎成了老生常谈。这次《修订稿》明确提出,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允许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积金提取的“放宽”成色。
公积金“放宽提取”是顺应民意之举,但却不必讳言,这并非“加个桃子”的抚慰策略,而应看作只是“激活”公积金管理的第一步。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源于1992年,且从各地的实际来看,早已不能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以广州为例,该市住房公积金的人均提取额只有2万多元,而房价已经高达200万元每套。这种情况下,若还是有意无意地将本应“我的公积金我做主”的这笔资金,死死“护住”、牢牢“代管”,本身就颇不合理与正常。
近年来,也陆续有地方试水公积金的“放宽提取”。譬如,有的城市将月收入1900元定为最低收入缴存标准,如果低于1900元,以后也不准备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就可以定期提取公积金付房租。这一革新看似着眼“惠民”,但也随之招致质疑: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居者有其屋”的问题。那么,不管买房住或者租房住,拿这笔钱用作住房开销,可谓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又何必画蛇添足地再设一个“月入关”。况且,低收入者可供缴存的公积金本来就寥寥无几,如此美其名曰“放宽”,大概也是形式昭昭而已了。
一些月收入一两千元的低收入职工,并没有能力贷款买房,缴存的公积金成了“死钱”;低收入者大量存储的沉淀资金,无异于公积金买房的“劫贫济富”。这次,《修订稿》明确了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人们当然希望在具体的执行和落实上,别再去什么“月入关”。此外,从充分“激活”公积金的视角来考虑,不妨也听听一些两会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对于那些承诺今后不准备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者,其个人缴存和累积的公积金,还应允许其方便提取和用于更广泛的消费安排。
再有,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拟订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等的职责。而在缴存者眼里,可能更关心于“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账户”。但实话实说,对于个人而言,如果无意办理公积金贷款,这笔资金的有效“保值增值”,往往可能只是一种心理安慰罢了。因而,要是缴存者明确了其“不办贷款”的保证,我看还应将资金(或部分)的投资保值做到“还权于民”,不宜习惯性地总是把个人财产来作硬性“代管”和“代理”。
公积金“放宽提取”只是“激活”第一步,如果不从更多方面考虑并呼应真实的民意,公积金话题的热议纷纭,恐怕就难以一蹴而就地得到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