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立法规定以慈善名义诈骗等三类行为可追刑责
草案针对以慈善名义行骗作出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近10年来,中国慈善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捐赠总额从2005年不足100亿元(人民币,下同)增长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
在捐赠总额不断攀升的同时,不法分子假借慈善之名骗取钱财的事件也时常见诸报端。10月中旬,中国歌手韩红发表声明称,有不法人员冒充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工作人员骗取钱财。2014年,天津人李长宾假借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等名义,诈骗4800余万元,法院判决其犯集资诈骗罪,处无期徒刑。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现象,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针对诈骗行为立法外,草案还有专门条款规范慈善组织和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有违反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报告、擅自公开募捐、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以及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如出现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该草案如获通过,将成为中国首部慈善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