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有偿家教为何屡禁不止 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门诊问题:怎样解决有偿家教问题?
门诊专家:北京中关村学院副教授 李红
北京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春乃
专家观点:
◇有偿家教的背后有四个利益相关者,学生为了上名牌学校、家长为了孩子成材成功、学校为了升学率和知名度、教师为了正常薪水之外的额外收入——这四个利益相关者的直接目标促使了有偿家教的“蓬勃”发展
◇有偿家教是教育资源和教育需求之间矛盾演化的结果,是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并存、角力的产物,光靠纯粹的法律法规禁止是不行的
◇只有职业教育也具有优秀的教育资源、具有就业竞争力,才能做到教育分流,才能消解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矛盾,实现家教市场健康、理性发展
温女士的儿子读初二,语文成绩不太好,今年暑假在语文老师家里补习了一个多月,交了2000元。开学后,看到儿子的进步,温女士很满意,于是在“十一”期间又交钱请老师给孩子补课。记者提及中学老师从事有偿家教属于违法行为时,温女士不解:这种方式很好啊,对老师学生都有益,为什么要禁止呢?
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违反了哪些国家问题?很多教师和家长知道有偿家教违法,为何明知故犯?白纸黑字的规定为什么成了一纸空文?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中关村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李红和北京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春乃。
有偿家教缘何产生
有偿家教为什么屡禁不止?这要从有偿家教产生的原因分析。李红介绍,1999年我国开始提倡素质教育,大力倡导“因材施教”,主张全面发展学生的“德智体美劳”,不再“分数至上”,以期扭转当时应试教育大行其道的风气。不可否认,素质教育的初衷是“人尽其才”,政府大力提倡素质教育的目的也在于教育分流,并非所有人都要去读大学。“行行出状元”,通过对学生素质的培养、对学生能动性的挖掘,使其成为可造之材。然而十几年过去了,素质教育并没有取代应试教育成为主流,反而形成了素质教育、应试教育并存、角力的尴尬局面:一方面,学校要响应上级“减负”“提高学生素质”的号召,减少学生的课业压力、减少补课时间。另一方面,学生实实在在面临着升学压力,学校为了升学率、家长为了孩子的“锦绣前程”,不得不另辟蹊径,有偿家教市场应运而生。
李红说,在有偿家教的背后,有四个利益相关者,学生为了上名牌学校、家长为了孩子成材成功、学校为了升学率和知名度、教师为了额外收入——这四个利益相关者的直接目标使有偿家教“蓬勃”发展。
那么,有偿家教是否像温女士说的那样,老师和学生是双赢呢?对此,李红认为,这种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了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外,对学生及其家长是有害的。因为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本末倒置,“课上不讲课下讲、校内不讲校外讲”,分散了教学精力、降低了教学质量,也加重了学生课业负担、家长的经济负担。“其实,关于有偿家教的信访和投诉频见报端,有偿补课问题日益突出。”李红说。
有偿家教违反哪些规定
李红表示,为了遏制有偿家教风气的蔓延,2008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各教育部门,“自觉抵制有偿家教”。2014年,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中小学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此,郑春乃补充说,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专门发布《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列举了有偿家教的形式并明令禁止,即“六条禁令”: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而各地也纷纷出台意见、措施整治有偿家教。郑春乃告诉记者,很多地方性法规对有偿家教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据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布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义务教育条例或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中,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性法规中对禁止有偿补课作了规定。例如《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均明文禁止有偿家教。
那么,对于违反禁止有偿家教规定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郑春乃介绍,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规定,学校属于公益事业单位,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此,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国务院制定的《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处分。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也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相关规定为何成为一纸空文
相关规定不可谓不严密,行政主管部门也三令五申,但是白纸黑字的规定为何没有得到贯彻实施,却成为一纸空文?
郑春乃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关于有偿家教管理规范的法律位阶比较低。从现有规范来看,直接、明确禁止有偿家教的是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国家尚未通过立法活动来统一进行规范,导致各地对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理解存在偏差,管理制度标准不一、更缺乏统一管理、规范的尺度。
二是执法不严。各地对这类行为的治理基本上都是有关部门一下发要求,立刻抓一两个典型,“雷声大、雨点小”,最后不了了之。长此以往,形成了教育领域乃至社会的顽疾。
三是处罚方式及力度欠缺。对于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罚措施,有关规定仅限于警告、记过等行政管理措施,而缺乏对被迫参加有偿家教的学生或家长的退款、赔偿等民事责任规定。
四是监督机制不完善。对有偿家教的监督单靠教育主管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充分发挥学校、学生、家长、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方能真正有效地对有偿家教进行监督。
李红则表示,惩处有偿家教会不了了之,是教育资源和教育需求之间矛盾演化的结果,是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并存、角力的产物,光靠纯粹的法律法规禁止是不行的。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法律禁止有偿家教行为,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成本增大了,势必会将这一部分增大的教育成本转移到学生家长头上,进而加重家长负担;有偿家教的价格贵了,成为一种稀缺的教育资源,但学生应试的压力使得对这一资源的需求不减反增,学生家长竞相追逐和攀比,因为有利可图,更多的教师开始从事有偿家教,导致有偿家教市场出现新一轮的繁荣。
怎样解决有偿家教问题
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李红认为,首先,切实推进教育资源均衡分配。作为公立学校的中小学校义务教育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推进公共资源的均衡分配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要推进地方教育均衡,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异。具体方法主要有两个:一是师资力量的校际分配要均衡、公平。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考核、调配、平衡教师资源,普遍建立公立学校领导及教师交流、交换机制。同时,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福利待遇等方面缩小直至消除校际、区域和城乡差距,解决地域较偏学校教师的切身利益问题。二是学校硬件建设水平要均衡。要将学校硬件建设重心向非“重点”学校倾斜,切实加大对该类学校的建设资金投入。
其次,大力改革学生考试评价机制。在升学录取和评先评优中不仅关注学生的考试成绩,更要发现和发展学生综合素质。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完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给学生留有更多自由支配的活动时间,减少课外补课的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再次,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改变我国教育系统自身发展的严重失衡。李红说,这方面,政府责无旁贷,因为其主导着学校、学生、家长、教师等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取向和现实选择。有偿家教的出现,是当下两种教育观念博弈的产物,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我国教育系统自身发展存在严重失衡:作为正式学校教育补给的职业教育发展不如人意。政府对职业教育扶持力度、重视力度不够,优秀的教育资源聚集在正规的学校教育,职业教育无法像学校教育那样蓬勃发展,人们对职业教育存在普遍偏见;就业市场更偏重文凭而不是技能——这使得家长认为,孩子只有正规的学校教育这一条出路。李红说,如果我们的职业教育能像德国、芬兰看齐,正规学校教育具有的优秀教育资源,职业教育也有;正规学校教育具有的就业竞争力,职业教育也有——真正做到教育不分贵贱、教育公平、教育机会均等,就能从根本上做到教育分流,做到人尽其才,真正实现素质教育,从而消解应试教育,进而消解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矛盾,实现家教市场健康、理性发展。
郑春乃认为,要通过立法来解决有偿家教屡禁不止的问题。及时启动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修改程序,明确禁止公立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通过立法促进和保障公立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分配,全面推进教育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