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回应规范婚姻登记证明后局地仍有要出具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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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回应规范婚姻登记证明后局地仍有要出具现象

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陈日发今日指出,目前个别地方存在的基层办事部门仍然要求出具婚姻登记相关证明、致使群众陷入两难的情况,是个别基层部门对于文件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依法行政落实不到位。

民政部23日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三季度民政重点工作进展及下步安排,解读《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答记者问。

有媒体在发布会上问及,关于民政部规范婚姻登记证明这部分,有媒体报道说证明下发以后,在基层群众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仍然要出具证明现象,您怎么看?

据悉,民政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陈日发表示,《通知》第一句话就已经明确“经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协商”,在起草制定《通知》过程中,民政部已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建部、银监会等婚姻证明使用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并正式发文征求意见,上述部委并未提出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对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此证明无不同意见。在此前提下,民政部才制发了《通知》。

陈日发指出,按照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目前个别地方存在的基层办事部门仍然要求出具证明、致使群众陷入两难的情况,并非真正的“两难”,而是个别基层部门对于文件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问题,是依法行政落实不到位问题。

陈日发重申,(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非单身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不能证明当事人单身或正处于已婚状态。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是客观记载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而非婚姻状况信息,并非相关办事部门需要掌握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信息(单身或已婚状态)。

他表示,此外,需要特别提及的是,相关民法学及行政法学专家认为,当事人在自身财产、身份行为中所作出的婚姻状况的意思表示属于私法领域,按照私法领域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即自己负责,由其他部门出具证明来证明当事人自己的婚姻状况,不仅不利于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法律精神的培养,也混淆了社会和政府的责任界限,增加了群众的负担。

“《通知》下发后,相关部门对于民政部门不再出具证明的做法是理解的,也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陈日发说,如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及时下发了《关于如何认定契税纳税人婚姻状况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不再要求纳税人出具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纳税人为成年人的,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家庭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他解释称,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如浙江省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官方微信发布,单身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等业务中所需提供的“单身证明”等材料,由职工个人出具《具结保证书》代替,不影响单身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如四川省成都市地税局规定,办契税时所需要的“单身证明”简化为一份承诺书——婚姻家庭状况承诺书,纳税人可在办税大厅现场填写。

此外,还有不少地方的住房建设、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部门信息联网或发函核证等公对公的方式,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核对,让信息在部门间流动、让群众真正的方便起来。在这些地方,群众办事并不难。

陈日发进一步表示,从目前各地执行情况来看,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具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一是《通知》下发执行后,各省出具证明量呈现出明显下降趋势。仅有少数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咨询,经过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解释,也都对民政部门不再出具证明表示理解。

二是民政部门不再出具证明的做法已逐步为基层相关部门所认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的情况越来越少,个别基层单位或部门起初还试探性地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待民政部门明确不能出具后,就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了,对民政部门不再出具证明的现状已经认可。

一些部门已经开始研究在无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的情况下如何开展相关工作。不少地方的公证、住房建设、银行等相关部门已经主动与当地民政部门接洽商谈信息联网等事宜。我们认为比较有效可行的办法是争取个人声明承诺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证明声明承诺真伪的可以采取部门之间核对的办法解决。

三是部门间婚姻登记信息共享核对工作得到快速推进。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湖北等省(直辖市)在已实现与公安、住房建设、法院等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又取得新的进展。

陈日发最后表示,今后,民政部还将保持对《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密切关注,坚定不移、持之以恒地把这一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要求的重要举措推行下去,纠正证明乱象,让群众不再为出具证明而劳苦奔波,让群众办事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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