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连买超市过期商品要求“退一赔十”
澎湃新闻记者 张婧艳 通讯员 张晓莉
消费者在超市买到多件“问题商品”,主张销售者应“退一赔十”;超市则称,该消费者10天内在公司下属门店有6次购买过期商品的记录,其行为系恶意消费。9月29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就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消费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5年3月,吴女士(化名)在上海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进口扁桃仁、巧克力、蛋挞等商品多件,共计消费人民币700余元。吴女士发现,在这些商品中,有一款进口食品的外包装没有粘贴中文标签,而其余商品则在购买时已经过了保质期,有的超过保质期几天,有的甚至已经过期了半年多。
在与超市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吴女士决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遂将超市及所属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吴女士提供了购物发票、付款凭证、银行证明、照片等证据证明其主张,要求超市返还购物款700余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7000余元。
超市方面辩解称,吴女士接连10天内在公司下属门店有6次购买过期商品的记录,其行为系恶意消费。且系争商品是否吴女士先期购买还是在该公司其他门店购买不得而知,也无法确认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商品是否是吴女士购买后人为剥离或自行脱落,因此不同意赔偿。
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法院认为,根据吴女士用自己信用卡付款的情况及购物清单等凭据,可以确认吴女士到被告超市购买系争商品的事实,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虽然超市方面对吴女士购买的系争商品是否其先期购买或是否在其他门店购买提出质疑,但未能就其观点提出相应证据进行证明,故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超市方面提出的吴女士多次在公司下属门店挑选有问题的商品,并且购买后再要求依法赔偿的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系恶意消费,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意见,法院认为,超市方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吴女士在购买系争商品后,将所购商品再次用于销售经营等生产经营活动;亦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吴女士的购买行为并非为了其个人、家庭需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故应认定吴女士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范畴,其权益理应得到保护。
关于原告提出因超市销售的进口商品未贴中文标签而要求退还价款并索要十倍赔偿的诉请,经吴女士当庭出示系争产品,超市未指出有标签剥离的痕迹,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标签系吴女士购买后人为剥离或自行脱落,故对超市的辩解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认为,超市方面作为销售方,具有销售食品的资格和经验,对于所销售的产品应尽到高度的审慎的注意,有义务检查产品的质量、包装标签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超市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