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取消 回溯18年存废拉锯战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修正案共五十二条,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正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死刑罪名被取消。
修正案对现行刑法中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修改,将贪污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规定贪污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修正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犯罪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修正案还修改了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今后一律不能免除刑罚。
■ 纵深
18年“嫖宿幼女罪”存废拉锯战
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在实施18年后,从刑法中删除。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这类犯罪行为将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时,增加的一个罪名。近年来,各界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高涨,认为该项罪名造成了对受害幼女的“污名化”。本次刑法修改一审、二审时,并未对这项罪名作出修改,直到本月三审时,删除了该罪名。 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在社会各界此起彼伏的声浪中,施行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终于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彻底消失。这意味着,对于嫖宿幼女行为的惩处,重回“原点”——1997年刑法修改前的法律设计,嫖宿幼女行为一律按强奸幼女论处。
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界定之争
1997年刑法修改时,嫖宿幼女从强奸罪中单列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罪名。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撰文回忆,当时的立法思路是嫖宿幼女独立成罪,更有利于保护幼女的权益,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因为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
立法者的良好愿望,当年就陷入争议。司法机关首先面对的问题是,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如何界定?“红线”划到哪里?
2003年1月,最高法出台《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的界限:“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个《批复》,引发了“嫖宿幼女罪”的首个轩然大波。
2003年3月,北大法理学教授朱苏力在一个刑事论坛上,发表演讲《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对《批复》提出强烈质疑。
他认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男性,很可能是有钱或有势的人,他们更容易诱使少女‘自愿’”。
朱苏力的观点应者云集,可反对者同样不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靖宇公开发文,提出朱苏力的观点“是源于其对刑事司法实践了解得不够深入,特别是对我国的侦查实践不太了解的缘故”。
“卖淫女”标签带来的二次伤害
2003年的激烈争议,只是一个“预热”。
官方发布的数据显示,2000年至2004年,5年间各级法院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到了2009年,仅这一年公安部门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就有175人。加之2009年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曝光,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国社科院刘白驹、全国妇联原副主席甄砚、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等代表、委员,在全国两会上提交建议。各级妇联、维权机构也通过提案、报告等不同渠道,建议修改刑法,废除嫖宿幼女罪。
上述“主废派”以习水案(5名涉案公职人员均按嫖宿幼女罪量刑)为例,认为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只是有期徒刑15年,强奸罪的最高刑则是死刑,嫖宿幼女罪导致了对侵害人的轻判,成为权钱阶层的“保护伞”和“免死牌”。
而且,嫖宿幼女罪给受害幼女打上“卖淫女”标签,对受害女童造成二次伤害甚至终身伤害。
就在这样的声浪中,刑法修正案(八)修法启动。嫖宿幼女罪继续保留。全国人大法工委给孙晓梅的答复称:“有关方面尚有不同意见,有的提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两种犯罪在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客观方面有明显不同,不宜以强奸罪论处,我们将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研究论证。”
转折:“引诱嫖宿”幼女算强奸
2012年5月,浙江永康和河南永城相继发生性侵幼女事件,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再次掀起高潮。
当时,新浪微博发起“你是否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投票,7万多人参与,超90%赞成废除。一些网站制作专题,“谁把受害幼女变成‘妓女’?”。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等维权机构,也通过微博发起活动,“召开专家研讨会,探讨嫖宿幼女罪议题。”
“主废派”同样在坚持。在2013年的全国两会上,孙晓梅再提废除“嫖宿幼女罪”建议,并公开表态:“嫖宿幼女罪不废,我就没完”。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四部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再次给“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划界:“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对于“嫖宿”的口径大幅收紧。之前,司法机关判定是否构成嫖宿幼女罪,一直将侵害人是否给付了钱物,作为标准之一。
“主废派”与保留派的最后激辩
2014年起,刑法再次大修,去年8月、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嫖宿幼女罪仍保持原样。全国人大法工委2013年底给孙晓梅的回复,透视出个中原因。
法工委称:(嫖宿幼女罪争议)主要问题出现在执法环节,法律适用错误导致一部分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解释说,最高法等四部门2013年发布的上述《意见》,已经有效防范了上述执法环节层面的问题。最近两年,法院宣判中适用嫖宿幼女罪的很少。因此,从司法实务角度考虑,是否废除这个罪名意义不大。
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晨博认为,只有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才可能判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嫖宿幼女罪都比相似的强奸罪处罚要重。因为强奸罪的起刑点是3年,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则是5年。
但上述观点未能被“主废派”接受。
今年6月二审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和现任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的前监察部部长马馼在内的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6月以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和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等人,都公开表态,认为应该利用本次修法机会,给嫖宿幼女罪画上句号。
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幼女权益?正是从这方面出发,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体现出“民有所呼,会有所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