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斩断流氓软件利益链条
流氓软件作者采用强制捆绑、欺骗安装等方式推广软件,并从软件厂商或职业推广人处获取利益,一款捆绑五款软件的流氓软件半年获利达数百万元,软件厂商、职业推广人和流氓软件作者等均从中获益。而大量因此遭受损失的手机和电脑用户,维权困难重重。(8月24日《新京报》)
流氓软件不是病毒,胜似病毒,被网民戏称为“无赖式”安装、“霸道式”传播、“上贼船容易,下贼船难”。尽管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流氓软件予以规制,但其危害性显而易见,违法性是多重的,已经触及了法律的底线。起底其违法性,反流氓软件才会有法必依,维权之路才不致坎坷难行。
有网友曾列出流氓软件的四大恶行:一是强行侵入用户电脑或手机,无法卸载,消耗系统流量资源,减慢系统运行;二是强行弹出广告窗口,借以获取商业利益;三是有侵害用户的虚拟财产安全潜在因素;四是窃取用户的商业信息、个人信息和隐私。这四大恶行无论哪一条,都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格格不入。
流氓软件捆绑安装,如果是用户毫不知情被安装的,就侵犯了用户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如果是反复提示安装最后使用户不胜其烦被迫安装的,就构成强迫交易,这些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网民何先生曾起诉“很棒小秘书”软件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法院支持了他的请求,判决“很棒小秘书”侵权。
软件在安装前,都会弹出一份《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这些都是格式条款,用户只能在同意或不同意间选择。很多人根本不会细看协议就会点击同意,流氓软件因此被捆绑安装后,软件提供者以提供的是免费软件为由予以推卸责任。但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如果免除自己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如果软件提供者以格式合同作为免责理由的,用户可以向法院起诉认定相关条款无效,还可以对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
有些流氓软件具有浏览器劫持或者恶意卸载功能,迫使用户访问某些网站,未经用户卸载其他软件或误导、欺骗用户卸载其他软件,既侵犯了用户的财产权,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还减少了其他经营者的用户,削弱了他们的竞争力,那些恶意捆绑流氓软件的行为更是如此,构成不正当竞争。2007年,百度就打赢了北京首例反流氓软件案,法院认定流氓软件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获赔30万元。
尽管有些案例已经让流氓软件行为得到了惩罚,但相对已经形成的流氓软件灰色利益链条而言,这毕竟是极少数,而且仅仅是个例。要从个例走向对流氓软件的全面围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尤其是网民个人在对流氓软件证据的收集方面,还存在着技术等方面的诸多困难。
今年7月初,上海消保委就手机强制预装软件提起了全国首例公益诉讼。同时,深圳市消委会也决定将手机预装软件不可卸载问题列入公益诉讼。这种模式应进一步推广,既要在地域范围上为全国各地消委会所借鉴,也要在打击流氓软件的面上全部铺开,将所有的流氓软件纳入消委会提供公益诉讼的范畴,弥补消费者个体在应对流氓软件时的无奈、提起诉讼时举证的困难等。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尽快出台,使消委会提起反流氓软件公益诉讼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反流氓软件的积极作用。
法学理论界有人提出,基于流氓软件的巨大危害性,打破这种利益寄生的畸形链条,应将其纳入刑法的打击半径之内,使反流氓软件从私法领域走向公法规制的范畴。确实,如今流氓软件肆虐,哪些流氓软件行为构成犯罪,哪些只能通过私法就行救济,应当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这既是对违法者行为的震慑,也是对用户维权之路的指引,而不至于因流氓软件造成实质侵害时,用户不知所措或忍气吞声。
法律界定清楚了,流氓软件的违法性就会一目了然,网民就能正确选择反流氓软件之路,使流氓软件成为网络“过街老鼠”,不但人人可以喊打,而且能够真正打得着,还要一棒子打得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