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虐待罪有助全面保护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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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虐待罪有助全面保护弱势群体

目前,常有幼儿、老人等在托养机构受到虐待的事件发生,特别是个别幼儿园教师的“虐童”行为多发。对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8月25日《京华时报》)

对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者权利的重视和保护程度体现出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文明程度。但由于各种原因,当前虐待罪的保护对象十分有限,无法全方位保护弱势群体不受侵害。从这方面而言,对虐待罪进行适当修正是必要且及时的,如果该草案得以通过,将是弱势者的一项重大法律红利。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即,虐待罪规制对象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

问题在于,社会上曾发生很多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如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敬老院工作人员虐待和侮辱老人、保姆虐待老人或者幼儿、另外虐待残疾人、智障、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事件也很常见。由于刑法中并无专门的罪名来规制此类行为,致使加害人轻易逃脱制裁,受害人得不到抚慰和救济。譬如2012年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颜某虐童照片曝光后,温岭市公安局立案刑拘颜某后经深入侦查认为,颜某不构成犯罪,遂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被害人父母对此十分气愤,但囿于法律存在的漏洞,只能无可奈何。

此外,此类事件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处于类似家庭关系的监管照护关系中,甚至比家庭关系更亲密,如儿童在家受父母监护管教,一旦到了幼儿园就脱离了父母监护,基本上完全处于老师的监管和保护下,老师本应尽家长之职进行监护,此时老师与儿童的关系无异于家长与儿童的关系。还有人因工作繁忙,便请保姆到自己家中照顾老人、儿童,或将幼儿交由保姆,由其在自己家带领,此时保姆和被照料者的关系如家庭成员之间般亲密。但如果保姆对被照料者进行虐待,则无法适用虐待罪,非得等到后果严重到一定程度,方可以故意伤害或侮辱罪追责。如此亲密的成员间的虐待行为得不到应有制裁,这种法律缺位对受害者是极不公平的,且无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

毋庸置疑,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加剧,更多家庭会雇佣保姆来照料老人和小孩,更多儿童将进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在此背景下,与时俱进地放宽虐待罪主体条件,确保老人、未成年人、病残者处于全面的保护之中,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应有担当。惟有如此,才能共同撑起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伞,让弱者免于暴力和恐惧,幸福、无忧、健康、有尊严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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