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慈善表彰活动举办单位不得向参评对象收费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孟志强今日明确指出,各省(区、市)开展慈善评选表彰活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民政部今日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上半年民政重点业务工作进展及下半年相关工作安排,并介绍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有关情况,回答第九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有关问题。
孟志强表示,自2011年以来,全国已有多个省(区、市)以省级政府或民政部门等名义,开展了针对慈善事业的评选表彰活动,表彰奖励了一大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显著提升了慈善氛围,带动了更多公众投身慈善、友爱互助。
但与此同时,有些地区尚未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个别政府性慈善评选表彰工作不够规范、宣传报道不够充分,社会参与度和影响力有待提升。
因此,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明确要求,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起草、制定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从做好五个方面对各地的政府慈善评选表彰工作提出了要求:
——要做好立项工作
。各省(区、市)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作为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立项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名称、奖项、表彰范围等问题。并且,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对扶贫济困类慈善行为的表彰,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帮扶困难群体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
——要确保表彰质量。
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慈善事业发展状况,设置合理的表彰周期和适当的表彰规模,既保持表彰工作的激励性,又保证权威性,并制定科学合理、客观明确、便于评价的评选标准。
——要规范工作程序。
在实施慈善评选表彰活动的过程中,应坚持公正评审、严格把关,特别要坚持过程公开、社会参与,要设立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活动的参与度、透明度和公信力。
——要创新工作方式。
在慈善评选表彰活动实施过程中,举办单位可以选择与公信力强、工作水平突出的社会组织以及富有广泛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开展合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交由相关社会组织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
——要严肃评选纪律。
文件特别强调,各省(区、市)开展慈善评选表彰活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对违反评选纪律的参评单位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度,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获奖单位和个人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