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过5%可申请强征不妨先行先试
8月初,广东省深圳市正在内部征集意见的《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首次提出“产权置换按照建筑物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测算,置换比例(即拆赔比)不得低于1:1,但是不得高于1:1.3”和“如果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不超过5%,则项目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区政府强制征收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的房地产并出售给项目实施主体”等突破性条款,意味着开发商可申请强征(8月12日《南方都市报》)。
城市发展避免不了要征地和拆迁。在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天平尽量倾向个人利益无可厚非。但作为一个市民,在主张权利的同时,也有义务配合城市建设。处处“钉子”难以发展,一拆了之也不是办法,如何在公益和私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现代城市管理一大难题。深圳的办法无疑是一个勇敢的探索,让其先行先试也未尝不可,效果好的话值得推广,不好的话也可以继续改进。
无论是强征还是高额补偿,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不分青红皂白的以权力强征,是公权任性妄为,绝对不可取;钉子户咬死无理诉求不松口,也是个人权利任性失范,同档不可取。双方长期相持不下对社会发展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害,必须要有解决问题的科学制度和程序,实现对双方权利任性的制约。
从法理上说,所有拆迁补偿都有一套国家标准,超越国家标准就是违规补偿。但当国家标准低于市场标准时,就应尽量接近市场补偿标准。何谓市场补偿标准?一个最直观的比较就是看类型相同的拆迁户,其所得到的补偿应是标杆。为得到更多的补偿大开狮子口,钉子户让政府做“冤大头”有损公众利益,也对其他搬迁不公。当强征有法可依的时候,不管个别钉子户如何无理取闹,对本是一碗水的价值硬要给一个湖的补偿坚决回绝,走足程序后依法强拆就有了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