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儿童忘车内”家长不能因情废法
7月23日,陕西富平又发生一起5岁女童被忘车内事件,送医后,孩子出现接近脑死亡的症状。据统计,这已是7月份国内第8起被媒体报道的“儿童被留车内事件”。而今年以来,类似事件在全国至少发生了12起,其中至少有5名孩子死亡。通过梳理发现因幼儿园教师、司机等疏忽致幼儿被困车内闷死,相关责任人第一时间会被警方带走,并被刑事拘留。但父母将孩子遗忘在车内导致幼儿被闷死的,基本上就是父母自责了事。(7月30日《新京报》)
保护儿童健康成长是父母的第一责任,虽然将孩子遗忘车内导致其被闷死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悲惨结局。其父母及亲属的自疚自责和悲痛欲绝令人唏嘘,但同情和惋惜之余,不能否认对粗心大意的父母的追责。理清遗忘车内导致儿童死亡的家长的法律责任,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避免更多人遭受无妄之灾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近三年来被报道的21起类似事件,至少有10起事故是因为家长的监护失职所致。毫无疑问,将小孩遗忘车内造成其死亡的行为符合过失心理支配下过失犯罪的法律构成。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无论家长是粗心大意将小孩遗忘车内,还是认为让小孩呆在车内可继续乘凉等因素。孩子的死亡均是由于家长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的,已经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的标准,符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条件。
此外,当类似事故发生在校车内时,作为责任人的园长、接送老师、司机等,均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并被法院判刑。而因父母疏忽大意将孩子忘在私家车内,即使造成死亡结果,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结果不仅会给公众带来法律适用上不平等的坏印象,更会让人产生小孩在父母面前没有独立人格,是父母“私人财产”的意识。
传统观念影响下,未成年人监护一直被当作家庭内部事务,外人及公权力不宜介入。而且,国法不外乎人情,造成小孩死亡的结果后,家长及亲属定然悲痛欲绝,如果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给外界带来公权力之手伸得太长,不讲人情的负面形象。
但在法治社会,没有原则,“过于人性化”地顾虑家庭因素,放任家庭成员间的违法行为是极不正常的。纵观被曝光的家庭暴力事件,当妇女、儿童被虐待、殴打、遗弃时,正是很多人特别是基层组织、公权力机关本着“不宜介入家事”的心态“和稀泥”的处理方式,才导致弱势群体不断被其他家庭成员侵害,导致伤残乃至死亡的恶果。
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既受伦理道德调整,更受法律调整。在法律上,公民自出生起就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受法律严格保护。小孩不是任由父母处置的小猫小狗或私人财产,而是独立于父母外的具体的公民,父母对小孩的抚养、监护、保护不仅基于亲情血缘关系,更是不能逃脱的法律义务。父母或其他家长因监护不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小孩受侵害或死亡时,显然应承担法律责任。当然,由于类似事件中加害人同时也是受害人,再考虑家庭关系因素,应该对施害家长从轻或减轻处罚。
无论如何,公权力不能对“小孩忘车内”导致死亡事件视而不见。有关部门理当及时出面进行干预,并对失职家长作出法律评判,宣示政府保护未成年人的坚定立场,警示家长应认真对待未成年人,切实尽到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