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友间打10元麻将到底是娱乐还是赌博
近日,广州的方先生与朋友打10元麻将被行政拘留3日,他认为公安违法提出诉讼。据了解,方先生他们自摸一次最多可赢300元,法院因此认定“赌资较大”,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驳回方先生诉请。
此事与之前“8名大学毕业生到山东泰安旅游,在宾馆玩每把1元的‘扎金花’游戏,被当地公安机关‘顶格处罚’”,十分相似。
方先生觉得自己很委屈,这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和依据。因为,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曾明确,“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
由此可见,无论是广州方先生为“打10元麻将受罚”抱屈,还是8名大学生因被罚而不平,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现行相关法律对于界定熟人打麻将、玩扑克是赌博还是娱乐,仍不清晰。比如,“赌资较大”与“少量财物”、“以营利为目的”与“带有少量财物输赢”之间的边界在哪里,以什么标准区分?
“赌博和娱乐”界限不清,会在无形中给警方执法带来弹性空间,进而为“选择性执法”提供便利。既可能将原本属于“亲友间打麻将娱乐”,上纲上线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轻易施加处罚;又可能将真正属于“聚众赌博”的行为,轻描淡写为“娱乐活动”。这样一来,警方的执法品质就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面对亲友间聚会时的打麻将,究竟算“娱乐活动”还是“聚众赌博”,就会含混不清,没个“准谱”。
由此,要杜绝此类事件再度成为话题,首要的是严格定义“赌资较大”与“少量财物”等概念,厘清赌博与娱乐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