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最长期限延至20年 减轻借款学生负担
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今日介绍,中国将把国家助学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20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7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国新办今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介绍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等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杜玉波介绍,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自1999年实施以来,经过多年探索,已基本形成比较稳定的制度。目前,国家助学贷款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为辅,贷款规模快速增长,贷款标准逐步提高,受益学生逐年增加,已经成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及时有效资助的一个重要渠道。
1999年以来,国家助学贷款累计发放1200亿元,惠及1100多万学生。其中,2014年,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金额达到160多亿元,占当年高校学生资助总金额的1/3以上;惠及280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当年普通高校在校生的1/10以上。
杜玉波同时指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着部分跨地区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无法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问题,也存在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还款压力较大的问题,还存在着一些在财政困难省份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贷款代偿政策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等问题。
他表示,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更有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央领导指示精神,国务院办公厅专门约请了中央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题研究;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等机构,进行了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研究提出了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杜玉波介绍,《意见》主要目标有三个:
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的经济负担。政策调整之前,借款学生的经济负担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或因病休学的借款学生,不具备还贷能力;二是贷款期限较短,借款学生每年的还贷压力会比较大;三是还本宽限期偏短,刚毕业不久、收入偏低学生的还贷能力有限;四是对有特殊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来说,还贷压力会更大。这次政策调整主要从以上四个方面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的经济负担,使学生更加方便地办理和偿还贷款。
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这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健全了国家助学贷款的运行机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贴息及风险补偿金;金融监管部门要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制度;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和征信宣传。这些要求将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国家助学贷款金融市场环境,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顺利实施。
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水平。这次政策调整,一方面,通过简化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的手续和流程,更加方便学生获得及时有效的资助;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加强经办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水平。
杜玉波就《意见》核心政策进行解读:
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
将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20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还本宽限期内学生仅需支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高校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救助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和变故、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制度。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监管时,综合考虑风险补偿金的缓释作用,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风险补偿金覆盖部分适用零风险权重,未覆盖部分采用75%的风险权重。
进一步落实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这次政策调整,要求有关省份尽快出台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鼓励地方高校毕业生到本行政区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地方高校代偿资金原则上由省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根据具体情况对西部省份予以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