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延误可索赔 行业惯例不支持晚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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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铁延误可索赔 行业惯例不支持晚点赔偿!

对话嘉宾: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何山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

董正伟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占领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8月12日,由北京西开往深圳北站的G79次高铁发生停电故障,车厢内上千人被困在将近40摄氏度高温的车内,共持续近2小时,几位乘客已经出现了虚脱。

针对这次“大晚点”,网友们产生了疑问:为何高铁、动车停电后,不能开门开窗,有无应急预案?因高铁、动车原因造成的晚点能不能理赔?

依据合同法构成违约

记者:在现有法律法规中,有无针对此类事件的相关规定?

杨立新:这种事故,属于铁路运输合同中出现的故障延误,应当依据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有关规定。其中最直接的规定是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即:“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违反这个规定,就是构成违约责任。

董正伟:这一事件暴露了铁路运输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法律制度缺位的问题。有关铁路旅客运输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停电等突发事件情况下对旅客的安置措施,即使《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这一对铁路旅客运输规定比较详细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如此。背后的原因是,铁路长期以来一家独家垄断经营,铁路立法方面社会参与程度低,消费者无法参与铁路立法活动,表达公平、合理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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