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老两口捕3只猫头鹰 虽未卖掉仍获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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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老两口捕3只猫头鹰 虽未卖掉仍获刑1年

近日,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卢某某、谢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作出判决,判卢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判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夫妻二人均被处罚金1000元。根据我国法律,猫头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卢某某(女,1955年出生)和谢某某(男,1957年出生)都是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甜竹村人。据宜宾市翠屏区森林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所长卢光明介绍,卢某某日前捕猫头鹰时被抓个正着,现场缴获3只猫头鹰和1只竹鸡。

民警随即又赶往卢某某的家,在她家屋后发现了捕鸟用的网和笼子,“网上面还粘着猫头鹰的羽毛”。同时,民警将59岁的谢某某一并抓获。“据犯罪嫌疑人交代,猫头鹰她每只卖30元,竹鸡能卖多少算多少,就是想补贴一下家用。”

卢光明称两人都知晓猫头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算是知法犯法。在完成案件侦查后,江北派出所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法院认为,二人在归案后主动供述案情,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从轻判处。

野生保护动物的稀少更需要大家的共同维护。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人士,要知法守法,不要知法犯法,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的行为,也绝不姑息任何一个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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