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舞弊助考案破获 专案组成功捣毁3个犯罪团伙
近日,河南平顶山警方成功破获了“4.11舞弊助考案”。案件发生后,河南省公安厅高度关注,一直挂牌督办此案件。经过警方缜密侦查,成功捣毁3个舞弊助考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查处涉嫌作弊考生17人,查扣大量窃听、窃照设备及考试作弊器材。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河南平顶山公安局发布官方消息称,2016年4月初,平顶山市公安局网监部门获得线索,一舞弊助考团伙人员多达20余人,相互配合,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舞弊助考,在河南省许昌、周口、驻马店及平顶山市等多地流窜作案。违法犯罪行为涉及二级建造师、护士护师、招教及事业单位招聘等多种不同类别的考试项目。
接到报警后,平顶山市公安局随即抽调犯罪侦查支队,以及新城派出所等相关单位精干力量,成立“4·11”专案组,全力展开案件侦破工作。7月9日,专案组兵分三路,在许昌、郑州、周口三地同时收网,成功抓获13名犯罪嫌疑人,查处涉嫌作弊考生17人,缴获橡皮作弊器700余枚、隐形耳机1400多套、秘拍T恤衫3套、发射机3台。
2015年8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在刑法第284条后增加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