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员启:生不生二孩?法律保障女性的最终决定权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行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布结束。自从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全面推行后,小家庭在生育决策上有了更多的主动权。但在现实中,不少夫妇却在究竟生不生孩子、何时生孩子、生几个孩子的问题上发生分歧,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产生矛盾,该如何处理呢?法律又是怎样保护妇女权益的呢?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这即是关于公民生育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第1项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就是说,生育子女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生育权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生,也可以选择不生,不能强求。当夫妻双方在生育与否问题上各执已见、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对方“生育”时,法院只宜调解,调解不成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夫妻在生育意愿和权利上大多都能协商一致,因此,实际上双方的生育权是基本平等的,法律只是在男女一方质疑对方侵权的情况下才介入其家庭领域。当然,在双方存有分歧的情况下,生育权无论赋予男方还是女方都既有利又有弊,因此,权衡利弊将生育的最终决定权赋予女方是科学合理的。客观上,男子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侵犯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不仅剥夺了女方“不生育的自由”,而且如果丈夫拘禁妻子不让她去堕胎或者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则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构成家暴,应予严惩。
换个角度讲,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在漫长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比丈夫更多的义务,而且在怀孕、生育和哺乳过程中独自承担着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在法律高度保护妇女权益的同时,夫妻双方也应在婚前就生育问题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随着女性教育程度的提高、观念的变化以及社会对多元化生活方式的宽容,女性尤其是知识女性自愿不育者有增多的趋势,男性自愿不育者也可能增多。因此,男女双方应在婚前就生育问题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以避免婚后的所谓“生育权”纠纷。
此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妇女因生育带来的健康隐患也必须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据测算,符合全面两孩政策条件的妇女约60%在35岁以上。政策实施后,高龄孕产妇会明显增加,发生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的风险增大。为此,一要增加妇幼保健服务能力供给,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二要做好分级诊疗,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助产服务机构;三要加强咨询指导,增强孕产妇自我保健能力;四要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和机制,确保急救通道畅通。总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母婴保健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任重而道远。
(张员启,知名学者,青年哲学专家,长期从事哲学、政治经济学、法学、社会医学研究,是最早提出商品房限购政策和建言出台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离婚房产分割条款的专家学者。曾任河南科技报社文献部主任,《河南发展论坛》、《新河南》大型丛书主编,现任北京循正医学研究院执行院长、院务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