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遭ps艳照敲诈 连续收到两封PS艳照敲诈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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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遭ps艳照敲诈 连续收到两封PS艳照敲诈信件

高管遭ps艳照敲诈

 

 

高管遭ps艳照敲诈

 

 

公司高管遭PS艳照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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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遭ps艳照敲诈 连续收到两封PS艳照敲诈信件】2016年7月15日,记者连日刊发PS艳照敲诈案系列分析报道后,辽宁沈阳某公司总经理王峰(化名)向记者反映,自己在2016年6月的5天之内连续收到两封PS艳照敲诈信件,他在收到敲诈信后未打钱,立即打110报案,110转到其单位辖区派出所,得到的回复是“没打钱不立案”。

王峰称,报案时,警方有关工作人员向他透露,称其所在的工作地点系沈阳的金融贸易区,诸多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公司都位于该区,此类信件并非只有王峰一个人收到,还问“汇钱了吗?没打钱不予立案”。

王峰收到的两封敲诈信均寄到他所在的公司。第一封信件可谓“言之凿凿”,称“我是某某私家侦探社的一名调查员,之前受客户委托,对您的行踪已进行了长时间的跟踪调查……已经偷拍到您私生活上不光彩的录影带”,并称“客户特别交代,一抓住您的把柄马上交给他!我想他肯定是您的政敌。我也算看透了社会上的丑恶与腐败。再说您爬到现在这个位置也不容易,所以我想把全部照片和录影带交给您,这样对您我都有好处”,随后,敲诈者要求王峰3天内汇款25.8万,并留下一个指定账号,账号姓名为陈海龙,还威胁,如果不汇款,“我只好把资料全部交给客户换点小费,那样您的照片和受贿的证据就会上了互联网传到纪检部门……贴到您办公楼的周围”。

除此之外,信件内还有一张经过PS的淫秽照片,照片显示一位男性与一位女性躺在床上。王峰表示,这张照片中他的头像是直接从网上的一张类似证件照的照片贴过来的,“特别的假,挺好玩的,我都没当回事,我太太看到也一直乐。”

第一封PS艳照敲诈信附照片,敲诈25.8万。

第二封信件可谓是第一封信的“升级版”。其内容与第一封信件类似,但附上了一张内存卡,称“现截取一小段你的正面视频寄给你,让你证实一下,整段视频长达30分26秒”,文末还称“希望你三思,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此封信件敲诈29.2万,比第一封多了3.4万,汇款账户姓名为李栋。

王峰对报警却不立案一事表示很无奈,“好像成了穷途困境的感觉”。王峰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第一时间报案,首先是因为5天内连续收到两封敲诈信,担心个人人身安全问题,“怕有人惦记,搞绑架这种东西”,第二是担心会有其他人上当受骗。

第二封PS艳照敲诈信附有一个内存卡,敲诈29.2万。

7月15日下午6时左右,记者致电王峰公司辖区的沈阳北站派出所,以王峰公司员工的身份,再次尝试报案。

沈阳北站派出所接线干警询问敲诈信中是否留下实施敲诈人的名字、信息,是否写明王峰领导、朋友的具体名字,记者回答均没有具体的姓名,只留下一个账号及账户名,随后干警问“给他钱了吗”,记者表示没有汇款,对方反问:“那这算啥啊?”

北站派出所接线干警称,寄信人就是骗子,并称这是集体发的,会寄出一千封、一百封,谁上当了谁就汇钱,且不一定是从哪里寄出的,“全国各地都有”,“他就是啥呢,发出一百封,里面有人心虚,干啥心虚事儿了,正好来这信,就赶一块了。”

记者继续询问,如果寄钱之后是否可以立案,对方表示“给了钱也就是立个案,调查也调查不出来啥结果”。记者询问是否可以通过信中所留的账户号码及账户姓名追查到寄信人,对方说:“这账号不可能是他自己的,你上淘宝搜,卖(银行)账号的多了,你不用搭理他。假如说他手里真有那个东西,真的拍到一张照片了,才算敲诈。”

接线干警最后表示,如果之后还收到类似信件,心里不太有把握时,再打来电话询问该怎么做。

记者就此事采访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甫,他表示,收到PS艳照敲诈信未汇款,寄信人实际已经构成敲诈,属于敲诈未遂,警方应当立案,与艳照真假无关。王甫律师说:“用的照片真假不是主要问题,真正问题在于利用了你的恐惧心理,他对你形成了精神上的强制,你迫于恐惧心理,可能会给他钱。”

王甫律师表示,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王甫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5月12日) ,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公安接到报案之后,应当先受理初查,初步证明是刑事案件就该立案,“只要是敲诈勒索,不论是未遂还是既遂,都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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