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索凶宅贬值费 房屋因“凶宅”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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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索凶宅贬值费 房屋因“凶宅”贬值

 

房东索凶宅贬值费 房屋因“凶宅”贬值

保姆砍死了住在出租房的雇主后自缢身亡。继而引发了房东、受害人家属和家政公司之间的两起民事官司。昨天下午,房东起诉遇害租户家属,索要“凶宅”贬值损失50万元的诉讼在通州法院开庭。租房的李先生则认为,自己遇害的父亲并无过错,原告房东应该向凶手或继承人来主张损失。

房屋因“凶宅”贬值

昨天下午的庭审上,原告房东和被告租户家属都未现身,双方均由代理人出庭应诉。

房东贾女士夫妇介绍,去年七月将在通州区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李先生,租金每月2200元,租期一年。李承租该房后,交由父亲老李居住。

2016年4月,房东接到物业公司电话称该房屋发生命案,租住房屋的老李被聘用的保姆杀害,后保姆自杀。因房屋发生命案,该房屋成了众所周知的凶宅。此后,房东将房屋出租信息挂至地产经纪公司网站对外出租,但至今未租出去。此后的求租者均因该房是“凶宅”,不愿承租。

在此案中,房东认为,李先生对其父负有监管职责,发生此凶杀案导致房屋无法租出,造成房屋的贬值。李应负有对该房屋的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故贾女士夫妇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房屋贬值费50万元。

被告方也是“受害者”

李先生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称,原告出租房屋是一种经营行为,任何营业行为都会有商业风险,出租房屋内发生凶杀案件并非被告故意或主动的,被告方也是受害方,这样产生的商业损失不应该由被告来承担。“凶手不明原因将被告的父亲杀害,被告父亲并无过错,若像原告所述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应该向凶手或继承人来主张损失。”

该代理人还表示,不幸发生后,被告一直在主动与原告协商并且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将房屋交还给原告,现原告仍欠被告房屋租金4400元以及燃气费,以及房屋内全套家具,因此主张原告返还这些。

双方同意法庭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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