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车再惹争议 是近年来舆论关注的另一焦点
【急救车再惹争议 是近年来舆论关注的另一焦点】日前,一则“北京急救人员拒抬年迈病人”的新闻引发舆论关注,其实,近年来,诸如急救车收费合不合理,病患该由谁搬抬等等,有关院前急救服务频惹争议。那么,急救人员是否有义务帮病人抬担架?急救车的工作职能有哪些?急救车的哪些行为属于违规?
急救人员拒抬81岁病人称抬不动?120回应:并未拒抬
7月13日,有媒体报道,北京曹女士反映,7月9日凌晨其父亲突发脑血栓,120急救医生要求家属自己找人抬病人下楼。家属花约20分钟找到邻居帮忙。家属称送医后医生表示患者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家属质疑急救人员要求其找人帮忙抬患者耽误了抢救时间,对患者造成伤害。
对于事情的具体经过,曹女士的母亲丁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9日早上5点左右,81岁的老伴突然出现嘴歪、说话不清楚、腿脚僵硬等症状。“他2013年得过脑血栓,我怀疑是旧病复发,于是拨打了120。”
丁女士说,约20分钟后,两名医护人员到家为老伴检查并测量血压,医护人员要求其去找人抬患者下楼,“他们说抬不动”。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关注。那么,120急救人员在当时是否出现违规情况?
北京120急救中心宣传部门一位赵姓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经核实,首先,他们的工作人员没有拒抬,无论是医生还是担架员最后都抬了病人。再者,由于当时病患年岁较大,并且住在老式楼层,那里没有电梯且拐角较多,出于病患的安全考量,当时,工作人员希望能找些人搭把手,在转运途中在旁扶着老人。
“我们的医生和担架员是两位男士,都去抬病人了,另外一位女护士则要拿诊箱以及氧气瓶。”该负责人表示,“也不是护士不能去抬,实在是因为该老年人岁数太大,怕在抬担架过程中出现危险,所以希望多找些人搭把手。”
急救人员是否有义务抬担架?120回应:相关规定未明确
在很多人眼中,急救人员搬抬病患是责无旁贷的事,应是急救人员的义务,因为在家属最终所支付的费用里应包括此项服务。
对此,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相关规定中,医生并没有搬抬担架的义务,但作为医生或普通人而言,在别人有需要的时候,搭把手、帮个忙也是理所当然的事。
“急救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作为医生的职责,即救治和转运患者。”该负责人表示,急救人员都是有医师从业资格证的,有些还是副主任医师,这些人员跟医院里的医生一样,其主要职责就是现场救助患者,并对其病情进行初步判断,在转运过程中,作精心监护,并平安地把病人送到医院。而搬抬担架主要由担架员负责,但实际上,并非每辆车都有配备相关人员。
有数据显示,当前,北京市120和999两家院前机构全部共有580辆救护车。该负责人解释,他们并非不愿意在每辆车配置担架员,但由于人员待遇问题,法律制度层面的问题,以及对担架员本身有相关的规范要求,因此,目前让所有救护车均配置担架员并不容易。
北京拟立法 搬抬服务或由院前急救机构提供
其实,有关急救中“搬抬服务”由谁承担的争议早就存在。去年11月,“南航急救事件”就曾引发社会对此问题的强烈讨论。当时,一乘客反映,在乘坐南方航空航班时突发疾病,但北京首都机组人员和机场救护人员在谁来抬担架问题上互相推诿。
针对争议,今年5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审议的草案修改三稿对急救规范和标准做出规定。
根据草案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如果需要搬抬服务,可以在打电话时提出需要。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备医师1名、驾驶员1名,并根据需要配备护士、医疗救护人员或者担架员等急救人员2名。
对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的,草案修改三稿明确规定,由北京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急救车还有哪些争议话题?
除了搬抬服务由谁承担频惹争议外,救护车收费是否合理的问题也备受舆论关注。对此,上述草案也规定,院前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并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今年5月1日起,北京市公布的《关于印发本市院前急救有关项目价格的通知》正式执行,规范现行救护车使用相关价格政策,统一“救护车使用费”。
根据通知,北京市救护车随车出诊费规范为院前危急重症抢救费,价格保持每次40元不变,救护车使用费计价方式由“车辆往返全程计价”改为“按实际载客里程计价”。计价里程以计价器为准,无计价器救护车辆不得收费。
具体价格标准为:3公里以内(含)50元,3公里以上每公里7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计价里程按照接到患者起至目的地的实际行驶公里计算,无计价器不得收费。这也意味着,3公里内,北京的救护车出车费用只要90元,不超过100元。
此外,改装救护车、借用救护车,也是近年来舆论关注的另一焦点。
对此,早在2013年,当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就明确,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救护车,不得私自改装、出借、借用、转卖、转让、调拨救护车或挪作它用,不得使用已注销机构救护车、非本地牌照救护车在本市从事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