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开公车醉驾肇事 肇事越野车属乌市米东区某局
【私开公车醉驾肇事 肇事越野车属乌市米东区某局】我国对公车私开有严格的规定,但是,近日,一司机在下班后私开公车醉驾肇事,造成受害人重伤,该司机所属的当局不服上诉,最终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张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越野车,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省道11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新疆轻工技校路口时,车辆失控驶入相对方向车道,与苏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导致两车严重损坏,苏某受重伤。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警方同时了解到,张某案发时是乌市米东区某局(以下称某局)聘用的驾驶员,肇事越野车属该局所有。
张某醉酒驾驶,受到了法律制裁。苏某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在家全休一年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苏某的部分医疗费、误工费却始终没有着落。苏某找到某局,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该局以张某酒后驾车肇事,单位不知情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无奈,苏某起诉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局对其进行赔付。
张某私驾公车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作为用人单位,某局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审判令张某、某局连带赔偿苏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某局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