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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甲、王某某等十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甲等十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该案的成功办理,是将乐县政法部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成果,有力震慑了恶势力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张某甲、王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系将乐县首例涉恶案件,该恶势力团伙是以张某甲为首要分子,另有团伙成员5人,涉案人员甚至还有未成年人。张某甲经常纠集他人以暴力手段实施多起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致二人轻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引导侦查

办案过程中,将乐县检察院秉持不枉不纵、“打早打小”的办案理念,通过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将6名被告人追诉到案,其中涉恶团伙成员3名。办案过程中与侦查机关多次召开案例分析会,对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证据标准以及办案程序等达成统一认识,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召开专题会议

针对涉恶案件特点,将乐县检察院召开案件推进会,对专项斗争开展情况以及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集中解决案件争议焦点,加大办案力度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并及时向将乐县党委及上级院汇报,成效明显。

庭审过程

对该案的审理,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指派业务骨干办理,廖春玲副检察长亲自出庭支持公诉,通过举证质证、论证涉恶违法犯罪事实促使各被告人当庭认罪,并针对量刑及警示教育发表了公诉意见。

判决结果

将乐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主犯张某甲有期徒刑4年,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共同参与者余某某、游某某、黄某、郭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同时依法判处其他涉案人员林某某、黄某某、张某乙、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文字:伍启群、肖智翔

图片:肖智翔、谢 萍

信息来源: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本期编辑:张锡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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