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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纠纷长达3年的《匆匆那年》版权方诉百度网盘侵权一案最终结果对外披露。

此前,《匆匆那年》版权方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1月6日对外公布的结果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原判,改判百度公司未侵犯焦点公司的络传播权,驳回焦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经历了一波三折的过程,也是网盘平台侵权纠纷中最受关注的一个案件。

《匆匆那年》是2014年在搜狐视频平台热播的电视剧。2017年,焦点公司认为百度网盘涉嫌侵权该作品,起诉要求百度网盘赔偿300万元,2018年,一审法院判决百度侵权,判赔50万元。2019年12月底,二审(也是终审)法院撤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百度不侵权。

二审法院为何撤回一审法院判决?同一个网盘平台,为何一审认定百度侵权,二审认定不侵权?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这起案件出现反转,是不同法院的不同法官,对于网盘这种网络服务平台角色认知的不同。他认为,网盘是属于私密空间的平台,和其他对外开放的平台是不同的,因此在责任认定上也应有区分。

原告证据不足

记者从39页的判决书中看到,二审法院认定百度网盘不侵权的原因之一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网盘侵权。

从2017年开始,原告焦点公司就做了大量证据准备工作,并且花费不菲,判决书披露,其中一项司法鉴定费花费5万元,公证费也花费6.9万元。

但是,这些证据中,涉及侵权作品的直接侵权传播行为并不清晰。二审法院的说法是,证据仅是证明了百度网盘存储有涉密视频文件,且百度网盘具备的分享、离线下载、秒传等功能可以被用于实施侵权传播行为,但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确实存在百度网盘用户借助网盘实施了侵权行为。

未达到“通知-删除”条件

改判的另一个原因,是原告是否对被告做到了有效通知。一审判决中,法官认为原告完成了通知。二审法院认为,该通知不属于有效通知。

收到权利方通知后及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是网络平台需要履行的责任,这也是遵循避风港原则的规定。避风港原则是指,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百度网盘作为平台方,在两次判决中,一审判决要求百度删除,二审判决不要求百度删除。矛盾点就在于原告是否尽到了通知的责任。

按照《络传播权》规定,通知书应该包含三项内容,其中一项是要求删除或断开连接的侵权作品名称和网址。《匆匆那年》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发出的告知函,不存在任何侵权分享链接,也不存在能使百度公司方便快捷定位侵权传播行为及实施人的具体内容。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该告知函不属于有效通知。

王辉对此持赞同态度,他告诉记者,从通知的发出者角度来说,“也是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并不是你随便一说应该删除了,对方就得删。应该非常明确的告诉他,涉嫌侵权的作品在什么地方,你要拿出来相关的证明,这样对方才能够进行基本的检查,然后才能够履行这样的责任。”

王辉同时告诉记者,“通知-删除”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内容。比如国家版权局等行政部门会经常有预警名单,把一些热门电影、电视剧放到名单里面,这时避风港原则就不适用了。对于这些已经预警的作品,即使平台没有收到通知,一旦发现侵权情况,也应及时履行责任。

删除会侵犯网盘用户利益

《匆匆那年》这起案件中,一审和二审还有一项认定明显不同,就是网盘是否应该删除网盘内有争议的存储文件。

一审法院判决删除,二审法院判决,不应该删除。

这与网盘产品的特性有关。记者获悉,百度网盘采用相同文件只存储一份的技术。如果百度公司删除了网盘服务器中的某一文件,涉及到的后果是,所有存储了该份网盘文件的用户文件都将被删除。这其中,不乏有通过正当途径合理使用该文件的用户。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在维权过程中,也应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要求删除服务器中文件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并不意味着平台可以高枕无忧

《匆匆那年》一案终审判决公布后,有人欢喜有人忧。担忧者认为,此案的终审判决有利于网盘平台方,担心会因此导致网盘侵权现象增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此提前预警。法院在判决书最后几段提醒说,尽管法院认定百度网盘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权利人已经采取了较为严密的保护措施,且普通公众通过正常渠道一般难以获得该作品时,即使作品只存储在网络平台上,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因对权利人提出的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要求,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以尽到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

同时法院提醒百度,应主动积极应对新场景下的侵权现象,关注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特别是支持多种方式查询、提取网盘账号中存储文件在网盘内、外交互传输的情况,以进一步预防侵权、制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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