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一切险后还可以加保 在投保一切险后还可以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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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一切险后还可以加保 在投保一切险后还可以加保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安装工程的险种。由于科学技术日益进步,现代工业的机器设备已进入电子计算机操控的时代,工艺精密、构造复杂,技术高度密集,价格十分昂贵。在安装、调试机器设备的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都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安装工程一切险可以保障机器设备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安装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经济损失,以及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一)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具体内容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其除外责任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2)、(5)、(6)、(7)、(8)、(9)、(10)相同,不同之处主要是:(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三)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装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安装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案例】

1.背景

2006年3月7日,某养殖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保险项目为该养殖公司的围埝工程,投保金额为3485000元,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16日中午12时起至2006年5月5日中午12时止。双方在合同第13条还特别约定:物质损失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0元。2006年3月11日,该养殖公司交付费12455元。

在保险期间,该围埝工程施工于2006年4月15日、4月30日因海上出现大风天气,导致两次海损事故发生,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在理赔过程中,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该养殖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2007年6月15日,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工程咨询管理公司对两次海损工程量进行了司法鉴定,同年7月31日得出鉴定结论:两次海损损毁的工程量合计26525.25m3。若按照双方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单价41元/m3计算,则海损部分的工程造价为1087535.25元。原告支付了鉴定费80000元。

2.问题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是多少?

3.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市气象预警中心的气象资料证实,2006年4月15日、4月30日的最大风速为8级。按照双方所签订的保险条款的规定,两次海损均属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所致,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賠偿责任。同时,法院对两次海损工程量司法鉴定报告书认定程序合法,对该鉴定报告予以采信。根据鉴定结论,2006年4月15日第一次海损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266336元,减去绝对免赔额50000元,被告应赔偿216336元;2006年4月30日,第二次海损造成的损失为821199.25元,因双方约定了物质损失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0元,故被告应赔偿损失500000元。2007年12月16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6年4月15日海损损失216336元;被告赔偿原告2006年4月30日海损损失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118元,其他费用4670元,共计22788元,由原告担负11394元,被告担负11394元多鉴定费80000元,由被告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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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险业务知识介绍(第三期)

(一)定义

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适用于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二)常用险种

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现金保险(均可附加营业中断险)

(三)主条款

1、财产基本险

»火灾+爆炸+雷击+空中飞行物坠落

»施救费用

(列明除外责任)

2、财产综合险

»自然灾害+其他意外事故

»施救费用

(列明除外责任)

3、财产一切险

»基本险

»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列明除外责任)

(四)财产一切/综合/基本险主条款除外责任

(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对比)

(五)机器损坏险主条款

1、简介

承保各种工厂、企业安装完毕并已转入运行、且在国家规定使用期限内的机器设备

机器损坏险虽为独立的一个险种,但实务中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种,被保险人投保了财产综合险或者财产一切险,才可以加保机器损坏险,机器损坏险往往作为财产一切险的补充

2、保险标的

各种正式使用的原动机械设备、生产制造设备或工具机械设备及附属机械设备等,如发电机、变压器、冷冻空调设备、纺织机械等

3、保险责任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5)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机器损坏险和财产一切险的责任对比)

(六)企财险常见附加条款举例

1、盗窃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期限内因、有痕迹的入室行窃或盗贼暴力侵入本保险单所列明的营业处所(以下简称“盗窃”),并经公安部门明确是盗窃行为所致的财产丢失、损毁或污损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亲属、雇员、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放置在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营业处所的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本保险单项下免赔额:_______,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贴士: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2、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保险人将根据本条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1)、被保险人应在每月结束后十天内向保险人申报该月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将被视作仓储财产的申报金额

2)、发生损失时,若被保险仓储财产的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将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实际仓储财产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额=赔偿金额

3)、本保险项下的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生效时按保险金额的_____%计收,本保险单终止时,保险费将根据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多退少补,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_____%

4)、发生损失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时的附加保险费

5)、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未完待续

内容来源 | 汇才控股集团非车险展业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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