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定义;医疗事故处理原则
医疗事故等级共分几级几等?
一、医疗事故等级共分几级几等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确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医疗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a.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b.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c.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d.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三、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的等级划分是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基础,只有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给医疗事故确定等级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在确定了医疗事故的等级之后各种补偿项目就会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果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医疗事故那么等级划分的依据就是法律支持的依据。
医学鉴定?别闹了!这就是医疗事故!
咱就说说这事儿啊。一个活蹦乱跳的小丫头片子,进了医院就没了,这不是天理啊!小姑娘在那儿输液,疼得直哭喊,你说这医生是不是该赶紧看看咋回事儿啊?结果呢?三个大夫,一个比一个牛气冲天,都说没事儿!没事儿?你瞧瞧这结果!这不是糊弄鬼呢吗?
我寻思啊,这医生是不是都成了机器人了?就知道看仪器,看检查单子,连望闻问切都不会了?你说你把个活生生的人弄没了,还在那儿说什么"要以医学鉴定为准"?我呸!这不是打马虎眼吗?
这卫健委的工作人员,说话跟放屁似的。家属的话"有主观性和片面性"?我问你,孩子是不是死了?是不是在你们医院里死的?这总不能是家属"主观"出来的吧?你倒是说说,这事儿到底哪儿出了问题?
我跟你们说啊,这医疗系统啊,都烂透了!现在的医生啊,就知道看仪器,开单子。没了这些玩意儿,他们就跟没了魂儿似的。你说这叫什么事儿啊?咱老祖宗传下来的望闻问切,他们懂个屁!
你们倒是挺会玩儿的,医疗骗保搞得挺溜啊!上下一条心,可把老百姓的钱骗得不亦乐乎。这么点儿小事儿都搞不定,还整天吹牛逼说自己多专业!我看啊,你们就是一帮子庸医!
我说句不好听的,你们这些医生啊,要是都下岗了,没准儿医疗事故还能少一半儿呢!你信不信?这医疗系统啊,就得来个彻底的大清洗!从上到下,从里到外,都得好好洗洗!你们身上的脏东西太多了,再不洗,怕是连ICU都救不了你们了!
最后啊,我就问你们一句,你们还有良心吗?一个7岁的小姑娘,就这么没了,你们就一点儿不觉得愧疚?就只会推卸责任?我劝你们啊,好好想想,这事儿要是发生在你们自己孩子身上,你们会怎么想?
你们这些医生啊,真该好好反省反省。别整天就知道看仪器,开单子。多用用你们的脑子,多听听病人的话。医生不是神仙,但起码得有点儿人性吧?
这事儿啊,不能就这么算了。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好好查查,给死去的小姑娘一个交代,给她的家人一个说法。咱老百姓啊,就盼着能有个公道。
你们医院啊,别总想着摆平事儿。好好反思反思,看看自己哪儿出了问题。要是再这么下去,迟早有一天,老百姓连看病都不敢了!
最后啊,我就问问你们这些当官儿的,你们的良心呢?老百姓的命在你们眼里就这么不值钱吗?你们能不能为老百姓多着想想?别整天就知道保护自己!
这事儿啊,不能就这么完了。我们老百姓啊,就想问一句:到底谁来为这条小生命负责?
发生现有技术条件不能防范的后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它牵涉到生命、健康、以及信任。当医疗事故发生时,往往伴随着的是无尽的痛苦、遗憾和质疑。然而,有一种情况却让人感到困惑和无助:当医疗事故发生在现有技术条件无法防范的后果时,是否还应该认定为医疗事故呢?
现有技术条件的限制
我们的世界,是一个不断进步的世界。医疗技术也在日新月异地发展,但即使如此,仍然存在着许多我们无法克服的限制。这些限制可能来自于科学的局限性,也可能来自于经济的制约,甚至来自于道德的考量。
例如,在面对罕见病或新出现的疾病时,医生们可能缺乏足够的经验和知识来做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这是因为这些疾病的发生频率太低,导致相关的研究和临床经验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医生尽了最大的努力,也无法保证百分之百的成功率。
此外,医疗设备和药品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有些设备可能无法检测到某些微小的病变,有些药品可能对某些患者产生副作用。这些问题并不是医生或医院有意造成的,而是客观存在的技术限制。
医疗事故的定义
那么,在面对这些技术限制的情况下,医疗事故应该如何定义呢?传统的定义往往强调医生的过错或疏忽,但这种定义在面对不可防范的后果时显得过于狭隘。
我认为,医疗事故应该不仅考虑医生的行为,还要考虑医疗技术的水平和局限性。如果医生已经尽了合理的努力,使用了当时最先进的技术和方法,但仍然出现了不可避免的后果,那么这样的事件就不应该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责任与赔偿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医生和医院就可以完全免责。如果医生存在明显的过错或疏忽,或者医院未能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对于那些不可防范的后果,我认为应该采取更加人性化的处理方式。患者和家属在经历了痛苦和失落之后,需要得到一定的补偿和关爱。这不仅是为了弥补他们的损失,也是为了维护医疗机构的信誉和公众的信任。
医疗事故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在面对不可防范的后果时,我们需要以更加理性、包容和人性的态度来对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患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