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2024年两会取消计生审查
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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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的管理,规范相关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
1. 计划生育工作遵循“政府引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群众自治”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实施人口发展规划。
(二)管理职责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制定具体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
2.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3.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服务内容
1. 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等。
2.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生育指导、生殖健康咨询、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
3. 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奖励和优惠。
(四)监督管理
1. 建立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和监测体系,对人口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
2. 加强计划生育执法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3. 鼓励公民举报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三、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一)参保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2.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管理
1.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2.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地(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3.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三)待遇保障
1.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费用。
3.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四)服务管理
1. 建立健全生育保险服务网络,提供方便、快捷的生育保险服务。
2. 加强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3. 加强生育保险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2. 本管理办法由XX部门负责解释。
世界人口日 | 鼓励生育,这些与生育相关的政策,你了解吗?
编者按:2024年7月11日是第35个世界人口日,关于世界人口日的知识,你知道多少呢?人口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优生优育是社会发展的保障。而优生优育离不开配套的生育政策,那么,大家关心的产假、育儿假、生育津贴等和生育有关的政策,你了解吗?孕前、孕期到底要做哪些检查,你清楚吗?一起来看!
一、世界人口日的由来
1987年7月11日,地球人口达到了50亿。为纪念这个特殊的日子,1989年联合国发展规划署理事会建议国际社会把每年的7月11日定为世界人口日(World Population Day)。1990年联合国根据发展计划署理事会第36届会议的建议,决定将每年7月11日定为“世界人口日”,以唤起人们对人口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注。据此,1990年7月11日遂成为第一个“世界人口日”。每年的7月11日世界人口日,各国都会举行相关的宣传活动,以引起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对人口问题的重视。2024年7月11日是第35个世界人口日,我国的主题为“倡导良好家教家风,培育新型婚育文化”。
二、孕前、孕期检查要做哪些检查?
① 孕前要做哪些检查
除常规一般情况评估、体格检查外,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内容还包括:
1、常规检查项目
血尿常规、血型、肝肾功能、空腹血糖、甲状腺功能检查、乙肝丙肝艾滋等传染病相关检查。
2、根据自身情况备选以下检查
宫颈癌筛查、宫颈分泌物检查、TORCH筛查(弓形虫、风疹病毒、单纯疱疹病毒、巨细胞病毒)、脊髓性肌萎缩症( SMA )基因筛查、75g葡萄糖耐量试验、血脂、妇科超声、心电图、胸部X线检查等。
② 孕期要做哪些检查
怀孕期间一起要经历多少次产前检查呢?一般都在什么时候进行呢?重点需要检查哪些项目?一起来看:
(本图源自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服务号)
三、关于生育子女问题
①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数量还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答: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不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② 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如何计算?
答: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进行合并计算,也就是再婚夫妻再婚后也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四、关于产假、陪产假问题
在湖南,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陪产假天数为20天。
意外情况下的产假(即终止妊娠):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五、关于育儿假的问题
① 育儿假一般有多少天?
答: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
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② “二孩”家庭能享受两次育儿假吗?
答:《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1版)应用解释》第六条明确,“育儿假中所称的每年,是指子女出生之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为一年。每年假期单独计算,天数累计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可根据育儿实际需要以天为单位享受。有两个及以上未满三周岁子女的,以最小年龄的子女为基准计算年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有两个及以上未满三周岁子女夫妻的假期天数按子女数量叠加计算。”
六、关于生育津贴问题
在湖南,女职工产假时间内,由单位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根据《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医保发〔2020〕2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人员停保后,3个月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险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个月以后办理续保手续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不能自行领取生育津贴,需提交所需资料后由单位社保专员负责办理,办理完成后,生育将发放至单位参保账户中。
注:申报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必须在正常参保状态下进行。续保月份以医保系统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一般到账时间晚于办理时间。
(本文内容综合来源于湖南省计划生育协会、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服务号、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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