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卫生法草案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分级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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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法草案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分级标准最新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卫机构发展

国家拟立法明确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

三审稿中进一步明确了多项医疗健康领域“强基层”内容。提高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通过转移支付重点扶持革命老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等地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南都关注到,在此前两次的审议中,该法收到了多条关于“强基层”的建议。在审议草案时,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进一步推进医疗资源下沉,加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在二审稿后,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社会公众提出,应进一步增加“强基层”的内容,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等。也有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二审稿部分“强基层”条款缺少具体的操作性。

对此,三审稿明确: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此外,三审稿还明确,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拟规定:建立定期到基层和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

三审稿也增加了多个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建设的条款。

三审稿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而在二审稿中,仅表述为“国家鼓励”,并未上升到制度层面。

三审稿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则明确,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二审稿中新增的执业医师晋升门槛也保留在三审稿中:职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由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为留住人才将完善乡村卫生人员养老政策

二审稿分组审议时有代表指出,“村卫生室建了,人没有;人有了待不住,因为各种保障、工资待遇低。” 今年也曾爆出多起乡村医生集体辞职的事件,辞职原因包括:工资发放不到位、待遇差、保障缺乏等。

国家卫健委发布的《2018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在卫生人员总数增加的同时,乡村医生和卫生员较2017年减少6.2万人。

如何让人才留在基层?有意见指出,应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使医疗卫生人员“下得去、留得住”。

对此,三审稿第五十七条第四款明确,国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其中,“养老政策”为三审稿新增内容。

此外,三审稿也明确,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薪酬津贴待遇、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特殊优惠待遇,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更优惠的待遇措施。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宋承翰

法律委员会成员建议: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养老政策

央视网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今天(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继续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医疗机构“强基层”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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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社会公众提出,应进一步增加“强基层”的内容,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采取定向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使医疗卫生人员下得去、留得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三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

四是增加规定,国家釆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五是明确国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养老政策。

中央发布重磅文件!明确乡村医生待遇、养老政策

日前,国家卫健委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披露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全国有县级医疗卫生机构2.3万个,乡镇卫生院3.5万个,村卫生室59.9万个。十年来,我国实现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更健全,群众就近看病就医更方便。

面对如此广大的基层医生群体,同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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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针对基层医生待遇、培养等问题有了明确指示。

1

实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提升行动

落实乡村医生执业利好政策

《方案》明确,要发挥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支撑作用,强化县城综合服务功能,推动服务重心下移、资源下沉,采取固定设施、流动服务等方式,提高农村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

同时,改革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加快补齐公共卫生服务短板,完善基层公共卫生设施。支持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加强乡镇卫生院发热门诊或诊室等设施条件建设选建一批中心卫生院。持续提升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健康管理水平,推进村级医疗疾控网底建设。

并且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保障合理收入,完善培养使用、养老保障等政策完善养老助残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建立养老助残机构,建设养老助残和未成年人保护服务设施,培育区域性养老助残服务中心。

2

多地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

推动落实医护人员待遇福利政策

近年来,随着医疗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均持续推动医护人员群体待遇福利的持续提高。

甘肃、云南、海南、贵州等地均陆续下发相关文件落实政策,而近期江苏省卫健委也发布《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基层医生关心的同工同酬,工作入编等问题向社会征询意见。

3

同工同酬,建设鼓励、补助机制

《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多渠道的补偿补助机制,保障基层卫生人员薪酬水平不低于二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卫生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卫生人员补贴,加大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员激励力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长。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本科学历全科医生,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享受同等待遇

支持地方采取政府购买岗位、备案制管理等方式,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实行编外人员与编内人员同工同酬按照规定标准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4

健全待遇,落实相关保险政策

《意见稿》指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和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保障,合理确定乡村医生定额补助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促进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和当地乡镇卫生院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支持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比例应与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比例增长保持同步。对按照规定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

实行由家庭医生管理签约居民的医保费用,鼓励各地将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财政补助资金等合并打包,采取按人头付费、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

5

村卫生室工作满6年可入编

编制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需求,合理核定并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

推进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编管理,鼓励各地调剂部分事业编制定向招聘在村卫生室工作满6年的执业(助理)医师。

6

绩效可自主调整比例,落实倾斜政策

《意见稿》内容显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平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当地县区级公立医院薪酬水平的关系,参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标准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自主调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资发放项目,完善分配办法,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倾斜,建立与基层服务年限挂钩的分配激励机制,搞活内部分配。

来源:中国政府网、新华社、央视网、江苏省卫健委官网 转自:村医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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