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税健康险-优税健康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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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税健康险-优税健康险的种类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李子沐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通过财政的隐性补助,刺激商业健康保险需求,从而使投保者享有不同程度的补充医疗保障,缓解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压力。今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文,确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税优的标签很多,能抵税,能带病投保,这类产品自诞生之日起就诸多光环加身。但您是否了解税优健康险抵扣个税的规则和额度呢?您又是否心存疑虑呢?专家又是怎么说的?请随小保一同了解一下税优健康险。

优税健康险-优税健康险的种类

税优健康险“优”在哪里?

根据政策规定: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虽然目前每个保险公司的产品所提供的附加值服务和保障范围不尽相同,但普遍增加恶性肿瘤靶向治疗责任,对于社保内的费用100%报销,社保外的费用80%报销,综合计算不低于90%。

应该说,此类产品极大地提升了参保人群的保障水平,同时各保险公司还在基本医疗保障之外提供健康管理等增值服务,对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税优额度:目前我国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扣除五险一金后),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税优健康险产品,投保人可享受每年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下表列举了不同工资层级可享受的年度最高税收优惠额度,以及在将优惠的税收额全部用于支付保费后所需的额外支付额。

举个栗子

若你为月收入6000元(扣除五险一金后)的投保人,用足2400元的额度,则其年度个人所得税将减少240元,若这240元用于购买税优健康险,仍需额外支付2160元。购买商业健康险可抵消个税意味着个税起征点从以前的3500元提升为3700元,每月可以少缴一部分个税,也意味着纳税人以较低的价格为自己买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添了一份保障。

自2016年1月1日个人税优健康险在全国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截至2017年5月,已公布了五批经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公司名单,共有26家保险公司获得税优健康险经营资格,约占现有险企的32%。

你是否心存疑惑?

税收优惠额度是否偏低?

虽然购买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后,投保人可享受每年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但这一额度相对较低。如上文举例,虽然年度个税可减少240元,但仍需额外支付2160元购买税优健康险。

为何以前没有听说过这种健康险类型?

从保险公司营利的角度来看,税优健康险产品无免赔额、保额不低于20万元、允许带病投保、且赔付率不能低于80%等规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经营压力和运营风险,因此各家公司销售税优健康险时普遍存在一定顾虑,展业较为谨慎。

退税环节是否顺畅?

税优健康险的关键环节是退税,这需要保险公司、投保人所在单位和税务部门的多方配合,然而目前大部分地区尚未出台具体的退税操作流程,同时,此类产品虽然是个人投保,但由于个人收入所得税申报是通过工作机构完成,导致获批产品销售资格的保险公司团险与个险业务交叉。

是否有必要进行额外投保?

从保障内容来看,目前各商保公司税优健康险产品的社保目录外保障范围各不相同,缺乏统一标准;目前各地职工基本医保普遍增加了大额补充保险项目,税优健康险产品如何与其配合衔接也缺乏全面规划。

听专家说建议

提升现有税收优惠额度,提高纳税人群参保率。国际经验显示,发达国家一般同类政策的税收减免额度大体为平均工资水平的10%左右。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全国平均工资数据,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029元,因此相应的我国减免额度应为6000元/年左右为宜。

整合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与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政策,建立统一的减免标准和衔接方式和个人投保的健康保险相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及非企业单位的职业补充保险)通过团体购买的方式,不管职工是否带病,统一参加购买,这种方式更能有效分散赔付风险,发挥规模经济效应。

充分把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革的契机,有效利用社保平台,盘活社保账户资金与税优健康险的衔接,进一步扩大税优健康保险参保人群

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税优健康险的监管政策。建议应该明确以何种方式返还差额保费,是采用现款退费方式或从下一年保费冲减,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同时,对于80%的赔付率中额外费用具体涵盖的费用种类也需要加以进一步规范。为保险公司留出一定的盈利空间,以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税优健康险产品的积极性,增加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信心。

完善税务管理的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实际操作的便捷性,加大政策宣传和产品推广力度,让民众知晓并提升其参保积极性。

延伸阅读——我国健康险税优政策梳理

2015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2015年8月,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在经营要求、产品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2015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31个城市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2017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确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本文根据《中国医疗保险》2017年第3期《完善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若干思考》(作者:朱铭来、万禹)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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