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信用风险保护增添CDS、CLN两种新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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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信用风险保护增添CDS、CLN两种新工具

市场期待已久的信用违约互换(CDS)终于正式落地。9月23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修订后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以及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违约互换、信用联结票据(CLN)等四份产品指引。

一位接近交易商协会的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扩容和完善,在当下债务风险不断爆发的背景下具有现实意义。这不仅可以给市场参与者提供市场化的信用风险保护工具,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也有利于活跃债券市场,吸引更多资金参与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从而达到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与2010年发布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相比,新版《业务规则》在原有的CRMA和CRMW基础上,增设CDS和CLN两个新产品,至此,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增加至四类。

据了解,CRMA和CRMW两类产品主要针对单一债项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和交易。相比之下,CDS是盯住参考实体相关债务的信用风险,由卖方为买方提供风险损失保护的双边合约;CLN是附有现金担保的信用违约互换产品,投资者购买信用联结票据,在未发生信用事件时取得本金的利息和信用违约互换保费的双重收益,在发生信用事件时用认购的本金向发行主体进行担保赔付。

除了新增两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外,《业务规则》的另一大重点在于放宽市场进入门槛。具体来说,将原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参与者的资质门槛要求调整为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两类,核心交易商包括金融机构、合格信用增进机构等。一般交易商包括非法人产品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等。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一般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

此外,机构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流程也得到进一步简化。按照要求,对于CRMW和CLN等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产品,保留原有创设机构的相关要求,如机构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等,同时简化创设流程,取消专家会议制度,由创设机构自主创设产品,协会对创设产品的披露信息进行形式审核,由投资者自行认购并在二级市场交易流通。

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世涌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起步较晚,为促进这一市场的良性稳健发展,有必要对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一定的管理。尤其是投资者适当性原则,避免市场因无序参与引发风险。《业务规则》对参与机构设定基本门槛,将参与主体分层为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并对不同层级的交易商设定杠杆限制,以推动信用风险衍生品市场有序发展。

《业务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信用风险金融衍生产品的进一步丰富。光大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张旭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以在保留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向交易对手出售资产所包含的信用风险,实现了信用风险的分离和交易,可以平抑对冲信用风险,化解系统性风险,且有助于金融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和增加债券市场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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