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举债监管再加码 基建工程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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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地方举债监管再加码 基建工程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本报北京6月5日讯 记者万静 中央层面对地方举债的监管再度加码。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假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行为。

今天,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在就《通知》进行解读时指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重点应当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譬如,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此前,财政部曾会同发改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禁止地方借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投资基金等名义违规举债融资。

这位负责人表示,一些地方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国办发〔2013〕96号等文件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

该负责人称,此次财政部进一步印发《通知》,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对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做出规范,对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违法违规融资方式初步实现了监管政策全覆盖。

据悉,最近两年政府购买服务盛行,由于其程序简单,监管不容易到位,再加上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大力推进,因此在不少地方都形成了变相债务。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根据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主要有: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此外,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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