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押金应推行专款专用“即还即退”
《指导意见》明确表明了对共享单车鼓励的态度,承认其为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资料图片/新京报记者 王飞 摄
新京报讯 (记者郭超实习生裴剑飞)共享单车乱停乱放谁来管?用户押金不退怎么办?使用者安全拿什么来保障?昨天,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针对上述问题开出“药方”。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实施专款专用,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
共享单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
《指导意见》是国家层面针对共享单车出台的首个规范性文件,体现了共享单车如何规范发展的方方面面,如规范停车、押金退还、骑行安全等。
《指导意见》要求共享单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指导意见》同时指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停车管理不善将限制投放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是一个广受诟病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停放管理和监督执法。运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各地要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监督。
《指导意见》明确,公安交管部门和城管部门共同对共享单车停放实施管理,这为地方制定实施意见指明了方向,此前有些地方出台的发展意见中,停车管理责任划分模糊。
《指导意见》不但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还要求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鼓励运营企业免押金租车
共享单车在发展初期,每个骑车人都需要缴纳一笔押金,可是积少成多的押金究竟用到了哪里?由谁来监管?引发诸多争议。《指导意见》鼓励运营企业实行免押金租车,收取的预付资金需要接受监管。
《指导意见》要求,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此外,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租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企业声音
ofo:将用电子围栏管理停车
ofo小黄车昨日表示,将发展专业运维团队,同时采用电子围栏的方式管理车辆停放。
ofo小黄车表示,十分赞同《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服务方式”等理念,并称会在企业运营实践中,基于上述理念与各级主管部门及合作伙伴一道解决共享单车创新发展中的难题。
关于《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规范企业运营”和“加强停放管理”等要求,ofo小黄车称,将坚持发展专业运维团队,全面推行城市“网格化”运营,同时推行北斗导航定位系统,采用电子围栏的方式管理车辆。
摩拜:押金已经实现银行监管
摩拜单车昨日表示,对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制定的《指导意见》表示欢迎和支持。据介绍,摩拜单车的每一辆单车均配备了自主研发的内置支持GPS+北斗的卫星定位芯片和新一代物联网移动通信芯片,使超过450万辆单车实时联网,时刻掌握车辆位置和运营状态,构建了全球最大的移动物联网平台,并实现职能调度,引导车辆文明有序停放。摩拜单车还在业内最早建成用户信用管理体系,通过行业首创的“信用分”系统规范用户行为,此前,摩拜单车也积极加入了国家发改委的共享单车领域信用共享平台,并有信心牵头制定共享单车信用采集标准。
摩拜单车表示,他们是行业内最早实现押金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企业,押金由招商银行实施监管,专款专户,100%确保用户押金安全。
焦点1 押金管理
押金应该“想退马上就能退”
在共享单车发展初期,用户注册时需要交99元至299元不等的押金,押金退还一般要延后几天到账,资金安全问题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对用户资金的安全监管,防控资金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俊辉说,保障用户资金安全,是未来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准则。总体思路是鼓励共享单车企业做免押金服务,但是也不禁止或限制企业收取押金。而在押金管理模式上,有一个倡导的规则是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企业对用户的押金,应该开立专门账户,接受专门监管。避免一部分企业挪用押金投资,如果失败,会导致资金的风险。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吴洪洋认为,防控用户资金风险必须要保证相关款项的专款专用,同时接受监管,并建立完善押金退还制度,提倡“即租即押、即还即退”模式。“我们建议企业将押金统一存放在一个接受监管的公共账户,企业不能动用这笔款项,需接受行业、政府、全社会的管理,另外要实现押金的即退性,用户想退马上就能退。”
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主任程世东认为,押金问题不仅出现在共享单车领域,从保护用户权益角度而言,实现有效的监管必须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如果用户不想用你这个企业的自行车了,押金应该随时能退。第二,不管企业以什么样的原因要退出市场,它都必须要保障所有用户的押金都能足额退还。”
据了解,现在已有多家共享单车平台不再向用户收取押金,用户注册只需通过某互联网公司的信用积分审定即可。另有部分企业已经实现用户资金第三方监管。
焦点2 骑行安全
企业可为用户购买意外伤害险
作为行驶在道路上的交通工具,就难免会发生意外。共享单车还曾因零件损坏等问题造成用户受伤,因此惹上官司。如何保障使用者权益?《指导意见》提出,企业可以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虽然部分企业在《指导意见》出台前就为使用者购买了保险,但仍有骑行者反映,自己在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意外后,保险理赔金额过低、赔付过程较复杂。对此,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吴洪洋表示,《指导意见》只提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后期需要各地出台相应细则来深入实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范。
在线下维护服务上,目前有些共享单车企业有所欠缺,存在单车“带病上岗”的情况。《指导意见》就此提出,运营企业要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和方便使用。目前,已经有地方制定的管理办法提出,共享单车使用三年要回收更新,避免零件损坏带来安全风险。
此外,《指导意见》对于安全骑行也提出了明确规范。企业应加强安全骑行的宣传工作,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作为用户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主任程世东告诉记者,未满12岁的儿童骑车上路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儿童利用智能手机自行注册,《指导意见》提出的用户实名注册制度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孩子用父母的账号使用单车,目前只能通过加强对家长的引导,让他们多从孩子的安全角度考虑,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焦点3 停车管理
鼓励使用电子围栏规范停车
《指导意见》要求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各城市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规范自行车停放。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吴洪洋表示,共享单车的有效管理,亟须政府、企业、行业和用户共参共治,当前建立共享单车停放管理中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非常必要。负面清单主要划定某些区域,比如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盲道等,这是不能停放的,运营企业必须通过技术手段对用户进行规范。
《指导意见》提出运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吴洪洋认为,电子围栏技术并非强制手段,也非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的唯一手段,企业也可以通过加强相关运营维护的投入,最终目的是保证自己的共享单车不会存在乱停放的情况。
目前国内已有个别城市在试点电子围栏,如上海市的静安区,就在北站街道设置了多处共享单车电子围栏。该电子围栏是街道与广州一家电子设备研发企业合作,由交管部门竖起“非机动车停放点”字样的蓝色停车指示牌。据介绍,这是通过芯片发射信号覆盖的技术,在这个电子围栏区域内由蓝牙发射器发出信号与共享单车进行连接,随后就会允许用户进行正常的结束计费,如果共享单车停在区域外没有连接上的话,就无法结束计费。
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日前也表示,将试点电子围栏规范共享单车停放。
焦点4 电动自行车
“不鼓励发展不等于不发展”
就各地频繁出现的租赁电动自行车,《指导意见》的态度十分明确: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在此之前,北京、上海等多个城市已明确表示,不发展租赁电动自行车。但也有一些城市给租赁电动自行车“名分”。今年3月初,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南京市促进网约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列入共享单车范围。
今年年初,在深圳方兴未艾的租赁电动自行车被交管部门叫停,上海出现的租赁电动自行车也遭到封杀。同一时期,租赁电动自行车也曾在北京街头出现,但两次都被交管部门叫停,理由是投放的车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及北京的电动自行车上牌要求。
各个城市对租赁电动自行车态度不同,是否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指导意见》做调整?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吴洪洋告诉记者,“不鼓励发展不等于不发展,但是必须要保证安全。”因而在《指导意见》中采取了较为折中的表达方式。对于这条指导政策的出台依据,吴洪洋表示,“它征集了各方面的意见,由交通运输部牵头,各部委参加,体现了各方的想法。”
吴洪洋指出,不同的城市间存在着理解上的差异,有的城市从安全角度出发,认为电动自行车速度快、重量大、电池暴露在高温下有风险、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采取不鼓励或是暂不发展的措施。但对于有些城市而言,市民出行半径较小,发展租赁电动自行车就可以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而且发展合标合规的租赁电动自行车对抑制超标电动车的使用上,也有一定的实际价值。
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主任程世东认为,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问题争议较大,特别是对于发展经营性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就更需要格外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