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管局解读最新限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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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管局解读最新限购措施

中新网成都4月12日电(杨珺)12日,成都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7个方面的措施,进一步严格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对于具体细则,12日下午,成都市房管局发布了官方解读。

解读一:关于严格防范投机炒房行为

《通知》规定,在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该规定主要是继续从严控制投机炒房行为,严格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成都市房管局解释,在《通知》实施之前,已在成都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完成订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状态之一的商品住房,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打印“成都市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或“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二手住房等,均按原政策执行。

《通知》还强调,银行业机构不得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划付商品住房预售款。

对此,成都市房管局解读称,目前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是银行业机构依据监管协议履行预售款监管责任,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要求,确保商品住房预售资金专项用于工程建设,防止可能出现的工程烂尾。

解读二:关于严格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购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盘惜售行为;商品住房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30日内未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房管部门可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售许可申请。

“《通知》的这一规定旨在及时增加房地产市场有效供应,防止捂地、捂盘、惜售,避免供需失衡和市场恐慌。”成都市房管局表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后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形成土地闲置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对于达到预售条件不及时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提高其持有成本,以倒逼机制促使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上市;并促使开发企业合理定价、主动控价。

成都市房管局表示,已经办理预售许可证,但未在10日内将批准预售范围内的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或虽对外公开销售,但故意采取畸高价格、以内部员工关联交易等方式,使公开交易难以成交变相截留房源的,房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解读三:关于规范银行业机构与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

《通知》规定,各银行业机构要切实规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健全合作退出机制,通过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公开选聘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机构开展合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合作方的约束和考核,避免信贷及道德风险。

成都市房管局解读称,该项规定主要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部分业务开展与其信用水平挂钩,对信用水平低下的,限制其业务开展,从而达到净化市场的作用。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存在《通知》中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开发企业,银行业机构在其整改前不得拨付后续信贷资金或增加新的授信;对中介机构,则终止与其业务合作。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受到有关部门和司法机构处理的,银行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2年内不得与其合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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