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争夺战终见分晓 到底谁是“中国好声音”?
喜爱电视综艺节目的观众不难发现,浙江卫视播出过两档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音乐真人选秀类节目,一档为连播四季的《中国好声音》,一档为去年新推出的《中国新歌声》。这两档节目在表现形式和模式走向方面都有很多相似之处。这是为何?恐怕,还要从一起持续了一年多的版权争夺案谈起。
版权争夺战——
多方裁定终见分晓
《中国好声音》节目创意来自于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名为“The Voice of…”节目。该节目于2012年通过Talpa公司进行模式授权并引入中国,以汉字“中国好声音”作为节目名称,由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播出,至2015年已经成功在浙江卫视播出4季。之后,根据Talpa公司授权协议,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独占且唯一授权,并在中国大陆使用、分销、市场推广、投放广告、宣传及以其他形式的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
然而,这一貌似脉络十分清晰的版权归属却自此屡起波澜——
2016年1月20日,唐德影视发布公告,称已与Talpa公司签署合作意向书,意即灿星公司可能不再拥有“中国好声音”版权;
2016年1月23日,灿星公司声称对“中国好声音”具有独家续约权。尽管“The Voice of…”品牌属于Talpa公司,但“中国好声音”中文名称节目属于灿星,即便Talpa公司结束模式授权,灿星依然拥有“中国好声音”品牌;
2016年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保全裁定,禁止灿星公司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全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和相关注册商标。此后,灿星公司提出复议申请。2016年7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灿星公司等机构提出的复议申请做出裁决:维持该院此前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和相关注册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认为,第1季到第4季“中国好声音”作为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该节目诸多设计元素亦具有较高知名度,“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名称也已具有较高识别度。结合该模式节目已在全球数十个国家热播情形,“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被认定为电视文娱节目及其制作服务类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存在较大可能性;灿星公司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以及“2016中国好声音”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可能涉及使用“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作为节目名称的行为。灿星公司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性。
同时,荷兰Talpa公司也在进行相应法律维权。今年2月28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在经过多轮听证之后作出最终裁决,拼音“zhongguohaoshengyin”和汉字“中国好声音”的名称权都属于荷兰Talpa公司,而唐德影视自2016年1月8日购买了荷兰原版模式,这也意味着唐德影视拥有音乐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商标的完全使用权。而此前一直声称拥有这一节目名称的灿星公司方面被宣告并不拥有这一权利。至此,“中国好声音”的所有知识产权全部清晰归属于Talpa公司和唐德影视。
抗辩分析——
权益归属清晰化
本案中,被告灿星公司应诉的主要抗辩理由包括以下两点:
首先,“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归浙江卫视所有,且浙江卫视亦向法院明确声明该权利主张。作为国家对电视节目管理规定的基本理解,除经批准的电视台之外,没有任何公司或个人可以是中国电视节目服务提供主体。因此,电视节目名称及有关权益,应当归属于该电视台;
其次,全国各电视台有大量真人歌唱类选秀节目,浙江卫视获批的“2016中国好声音”为原创全新节目(与Talpa公司节目模式完全不同),作为卫视中大量歌唱类节目的新成员,该新增加的一个综艺节目显然不可能出现“严重削弱申请人竞争优势”的情形。而且,唐德公司已获得授权,完全可以寻求其他电视台进行第五季节目合作,且基于前四季“中国好声音”的观众基础,其制作的第五季必将易于受到观众关注,可见其所谓的难以弥补的损害不可能存在。
对此,业内专家认为,“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是对Talpa公司授权的一档电视节目的呼叫,是对英文名称“The Voice of China”的直接翻译,是整个节目不可分的元素。浙江卫视没有创造中文名称,其播出节目、使用节目名称均是源于Talpa授权。“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播出平台因播出行为及备案行为会获取节目及节目名称的知识产权,浙江卫视向广电总局登记备案节目名称的行为不会导致浙江卫视对‘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产生权利。”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认为,本案涉及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唐德公司提交的材料显示涉案“2016 中国好声音”节目将于2016年6月录制、7月播出,时间紧迫,但可以预计的是,该节目一旦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产生较大范围的传播和扩散,诸多环节都有可能构成对唐德公司经授权所获权利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犯,可能会显著增加其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甚至难以在授权期限内正常行使权利。
业内人士认为,在相关公众对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模式及特色已有极高认知度情况下,又出现名称为“2016中国好声音”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很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也可能会严重割裂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与其节目模式及特色等元素的对应联系,存在导致唐德公司后续依约开发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可能性,从而对唐德公司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趋避风险——
密切结合行业实践
中国文联副主席徐沛东对记者表示:“关于《中国好声音》的裁决结果在意料之中,对中国电视综艺节目的模式保护划定了一条清晰的界线,具有深远历史意义。”
目前,我国在文化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现象尤为突出,甚至出现过相关制作方称“如果电视音乐类节目每首歌都要获得词曲作者的授权,将是对上述节目的毁灭性打击”的言论。音乐侵权现象泛滥、音乐版权保护不力等问题凸显……对于音乐领域出现的这些严峻问题,徐沛东期待尽快给音乐立法。
“健全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打击盗版力度,一直是音乐界与法律界人士共同努力的目标。制定《音乐产业促进法》是有效改善音乐产业环境、促进音乐产业良性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保护音乐版权的根本保证。”徐沛东说。
业内人士认为,无论是做影视还是搞综艺,知识产权都是核心竞争力。“《中国好声音》案件也让唐德更加认识到契约精神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一方面,唐德公司会高度重视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各种侵权行为必将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另一方面,也会充分尊重知识产权,不断完善防范知识产权侵权的预警机制、发现机制和处理机制。在具体项目中,唐德将探索通过调查核实、合同规制、严格履行、争议化解等流程,识别侵权风险、规范运营行为、妥善解决矛盾,全力避免侵犯知识产权情况发生。”
本案也给诸多市场主体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是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但是,在当下中国法律环境中,节目模式是否受法律保护,不能笼统而论,应当结合电视行业实践来定。
从当前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实际情况看,国内引进的不只是节目创意和思想,而是支持电视节目实施的由各类元素结合而成的整套节目制作方案,包括节目脚本(剧本)、舞美设计、道具服装、音乐、台词等内容。节目模式中属于思想的那些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中包含的具有独创性的脚本(剧本)、舞美设计、音乐等具体表达,则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梁剑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