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约谈十大中介 北京严管房屋中介:炒房必办
继前日住建委发布关停11家违规的房地产中介,当场摘牌2家中介门店之后,昨日上午,北京市住建委约谈本市十大中介机构,明确禁止中介机构参与炒房,一旦发现有中介机构或经纪人参与炒房、哄抬房价等,将逢“涨”必查、逢“炒”必“办”。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房产中介之外,开发商闲置土地、炒地也将被重拳打击。
今后,一旦发现有中介机构或经纪人参与炒房、哄抬房价等,北京市住建委将逢“涨”必查、逢“炒”必“办”。昨天,市住建委约谈北京十大中介机构,明确禁止中介机构参与炒房。自3月18日开始楼市新政实施后,北京市住建委执法部门严查房地产中介市场,惩治问题房地产中介机构,掀起了一场治理房地产中介的风暴。
房产中介不得设资金池参与首付贷
昨日上午,北京市住建委召集链家、我爱我家、麦田、华熙、存房、金色时光、爱屋吉屋、易合、金城阜业、中原等北京市十大中介机构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主旨在于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落实正在实施的楼市调控新政。
在座谈会上,市住建委负责人明确要求,作为目前北京中介市场上的主流机构,这十家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做好行业表率,认真管理好旗下分支机构和门店。从市场成交情况看,这十家中介机构的签约量,占到了全市存量房总成交量的八成左右。规范好它们的经营行为,对稳定市场将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市住建委负责人特别强调,十家中介机构不得参与炒房,包括炒作天价房、学区房等;禁止囤积房源,哄抬房屋价格;不得发布虚假房源和虚假价格。另外,也不能违规设立资金池,参与首付贷等违规金融行为。对于中介机构的任何房屋炒作行为,市住建委将逢“炒”必“办”,发现一起,查办一起,绝不姑息。
开发商闲置土地、炒地将被重拳打击
除了约谈主要中介机构之外,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执法检查行动将不间断地持续开展。下一步,市住建委将会同发改、工商、地税、银监等部门继续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重拳打击捂盘惜售、囤积房源、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参与炒房、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违规代理“天价学区房”及价格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曝光,对违规主体将实施联合惩戒,确保调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新政后北京掀起房产中介整顿风暴
3月18日的新政实施首日,市住建委就对房地产中介展开执法检查,当天发现北京稻香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稻香悦家园、北京鑫一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华郡尚品家园,存在销售现场公示资料不全、房屋销控公示情况不规范、未按一房一价公示房屋销售价格等问题,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安宁庄东路分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经纪业务等问题。对此,执法部门已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将予以行政处罚。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政实施后,已对138个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进行了检查。新政实施的5天里,11家违规的房地产中介门店被关停,两家被当场摘牌,北京掀起了一场针对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的整顿风暴。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在今年前两个月的检查中发现,仍有小部分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违反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违背职业道德,制造恐慌气氛,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等,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据悉,北京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执法检查行动还将持续开展。下一步,配合此次新政的实施,市住建委将会同发改委、工商等部门继续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重拳打击捂盘惜售、囤积房源、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参与炒房、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曝光,对违规主体,将实施联合惩戒,确保调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文/本报记者 朱开云
聚焦
涉嫌违规代理天价学区房等 10家房地产中介门店被停业整顿
北京为房产中介代理划8条红线
昨晚,市住建委发布消息称,日前北京市住建、发改、工商、地税及区房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重点查处涉及“天价学区房”地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继3月22日关停了11家房地产中介门店后,又查处了链家、我爱我家、中原中介公司在西城区丰汇园等4个小区附近的10家中介门店。这10家门店因涉嫌“天价学区房”涉及的税收缴纳、违规代理、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联合检查组将对此进行进一步调查,若确认以上中介门店参与“炒房”,则将采取措施重拳惩治,关停门店。
联合检查组强调,以下八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是本次执法检查的重点:
(一)“天价学区房”等高价房涉及的税收缴纳、中介机构违规代理的行为;
(二)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利用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四)参与炒房、囤房,哄抬房价的行为;
(五)无照经营或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未经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六)房地产中介机构网站、店堂内及印刷品等宣传内容违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七)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八)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文/本报记者 朱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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