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商局发布2016年全市打假十大典型案例
中安在线讯 日前,在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一届全委会一次会议上,合肥市工商局发布了2016年打假典型案例。
一、赵某销售假酒案
2016年1月15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对赵某涉嫌销售假冒“口子窖”、“古井贡”酒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11月,赵某从他人手中购进5年“口子窖”酒225箱、“古井贡”献礼版年份原浆酒216箱、5年“古井贡”年份原浆酒36箱。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古井贡”献礼版年份原浆酒5箱、5年“口子窖”酒15箱。上述产品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酒。合肥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赵某依法没收口子窖”酒210箱、“古井贡”献礼版年份原浆酒211箱、5年“古井贡”年份原浆酒36箱,并处以罚款37万元。
二、新站区某电器商行销售假冒海尔热水器案
2016年11月,新站区市场监管局接海尔集团公司举报,称发现新站区某电器商行销售假冒海尔电热水器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执法人员遂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假冒“海尔/haier”储水式电热水器达530台,货值金额399400元,并已销售394台,销售金额297500元。鉴于当事人的涉案价值较大,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新站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包河区某服装店销售假冒“LV”、“GIVENCHY”、“CELINE”服装、皮包案
2016年4月9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根据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有限公司的举报,对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万泉河路交口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LV、GIVENCHY服装32件,“CELINE”皮包6个,涉嫌为侵犯“LV”、“CELINE”、“GIVENCH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先后从广州汇美批发市场,购进了标注“LV”、“GIVENCHY”、“CELINE”标识的服装、皮包,并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和销售上述商品时无任何票据。上述商品经LV商标注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有限公司、“GIVENCHY”商标注册人纪梵希有限公司、“CELINE”商标注册人法国色丽耐公司鉴定为假冒伪劣商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合肥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依法没收当事人假冒LV、GIVENCHY服装32件,假冒“CELINE”皮包6个,并处以罚款98360元。
四、王某销售假冒苹果手机配件案
2016年10月28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对王某涉嫌销售假冒苹果手机配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7月从深圳飞扬市场购进标注“苹果”商标的iPhone7、iPhone7Plus 、iPhone6s手机屏总成49个,iPhone6s 、iPhone6sPlus 、iPhone7、iPhone7Plus、iPhone5s、iPhone5sE手机底盖1133个。截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iPhone7、iPhone7Plus 、iPhone6s手机屏总成4个,iPhone6s 、iPhone6sPlus 、iPhone7、iPhone7Plus、iPhone5s、iPhone5sE手机底盖30个。上述苹果手机配件经鉴定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合肥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依法没收假冒苹果手机屏总成45个、手机底盖1103个,并处以罚款45330元。
五、杨某销售假冒茅台酒案
2016年1月6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杨某销售贵州茅台酒进行检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贵州茅台酒并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杨某通过广告名片上的电话号码联系上门推销人员,以650元/瓶的价格购进标称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酒(53%vol、500ml)30瓶,并以750元/瓶的价格分别于2016年1月5日和6日全部销售给王某(另案处理)。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对杨某处以罚款8万元。
六、安徽某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取暖器案
2016年,市工商局网监局在开展网络商品质量抽检工作中,对安徽某电器有限公司经销的安仕”牌ASTA-01型小太阳取暖器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从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明珠电器厂订购“安仕”牌ASTA-01型小太阳取暖器336台,而后在天猫商城安仕旗舰店标价每台49元进行销售。截至案发,该批产品已销售完毕。合肥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作出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侵权种子案
2016年3月30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接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水稻种子侵犯其“华占”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月2日和3月1日,从湖南桃花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神农大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散装水稻种子,采购价格为11.60元/公斤,进行加工包装,并标注“C优华占”、“徽优华占”“泰丰优华占”、“超优华占”商标对外销售。截止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水稻种子335公斤,违法经营额26380元,当事人销售稻种使用的商标与“华占”注册商标相近似,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合肥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规定,没收侵权的稻种共45袋并处以罚款26380元。
八、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轻钢龙骨案
2016年11月24日,经开区莲花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泰山”牌轻钢龙骨厂家泰山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举报,反映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在承接经开区楼盘内装饰项目中,分别于2016年8月23日、8月29日和9月2日,以50主龙骨7元/支,50付龙骨4元/支的价格,从合肥某轻钢龙骨经营部采购“泰山”牌50主龙骨890支,50付龙骨2260支,经泰山金盾建材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侵权产品。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合肥某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2016年9月22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合肥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太太旺”商标注册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的许可,于2016年3月委托他人生产印有“太太旺”、“土鸡鲜精调味料”、等字样的纸盒外包装物共计370个,印有“太太旺”、“土鸡鲜精调味料”等字样的塑料包装物共计37000个。当事人使用上述包装物生产的调味品共计2800袋,非法经营额为4560元。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的纸质包装箱295个、塑料包装袋34200个、产品20袋,并处以罚款4560元。
十、水某销售假冒立白洗衣粉案
2016年3月18日,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水某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立白超清新洗衣粉。经查,当事人以每件45元的价格购进立白超清新洗衣粉31件(每件6包),而后以每件47元价格对外销售5件,经广州立白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水某依法没收假冒立白超清新洗衣粉26件并处以罚没款5010元。(记者 符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