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
中新社北京11月12日电 (记者 周音)《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12日正式对中国生效,今后中国籍国际航行和国内沿海航行商船船员的上船工作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等与国际接轨,船员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
记者12日从中国交通运输部获悉,《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是在国际劳工组织框架下经政府、船东和海员三方取得共识后缔结的一部综合性海事劳工条约,对海员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被誉为海上劳动者的“权利法案”。
目前,中国海运商船队已达到1.45亿载重吨,外贸海运量达到26亿吨,62万人具有海员资格,约占世界海员总数三分之一。交通运输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建立履约机制,制订实施文件,完善履约措施,发挥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共同推进履约工作。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11月1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吴海龙大使向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盖·莱德递交了中国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外交文书,标志着中国政府完成了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程序。根据公约规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将于2016年11月12日对中国正式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