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明确正负清单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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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明确正负清单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

企业去杠杆迎来首份顶层设计的纲领性文件。国务院近日正式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作出工作部署。与此同时,作为《意见》的附属文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也细化和明确了债转股的总体思路、实施方式和政策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强调,市场化法治化是本次债转股的突出特征,这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完全不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债转股也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债转股的政策边界。业内人士称,《意见》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改善部分有市场、信誉好的企业财务状况,而且也为银行化解不良资产增加了新的途径。

纲领 顶层设计七策并举

《意见》提出了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主要途径。一是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资源整合与使用效率;二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形成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长效机制;三是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在做好存量资产清理、整合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予以盘活;四是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财务负担;五是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帮助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六是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七是积极发展股权融资,形成合理的融资结构。

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债务负担不断加重。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债务总额为168.48万亿元,全社会杠杆率为249%。其中,非金融企业部门的债务率高达156%,这已成为当前我国债务最突出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债务风险上升,并存在沿债务链、担保链和产业链蔓延的风险隐患。

中国民生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吴琦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我国宏观经济仍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而且在钢铁、煤炭、房地产等行业,实体经济去杠杆又与去产能、去库存、补短板等任务相交织,更进一步加大了企业去杠杆的压力,导致当前我国企业去杠杆工作效果显著低于预期。作为企业去杠杆领域的首份顶层设计的纲领性文件,《意见》立足市场导向和问题导向,对下一阶段企业去杠杆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进一步厘清了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总体思路,坚持市场化方向,有序开展,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二是进一步表明了坚决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信心和决心,秉承法治化原则,通过营造良好的市场与政策环境,依法依规开展降杠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也介绍说,此次《意见》的一大特点正是明确了降杠杆的总体思路。要坚持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针对财政政策将如何支持市场化降杠杆工作,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表示,已经研究出台了比较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企业重组为例,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组,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的税收方面都有相应的减免优惠。此外,还将深入推进收费和基金的管理改革。

在货币政策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说,为了积极稳妥实现降杠杆的目标,货币政策应该做到松紧适度。他说,如果过度宽松,会造成全社会的债务规模在高位继续攀升,降杠杆很难实现。如果过紧又可能使经济增长滑出合理区间,同样不利于降杠杆。因此,货币政策将继续坚持稳健的基本取向,保持灵活适度,适时预调微调,为降杠杆营造适宜的货币政策环境。

准绳 债转股明确正负清单

值得注意的是,备受市场人士关注的债转股相关指导文件也正式落地。《意见》所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债转股的总体思路、实施方式和政策措施,强调要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债转股,建立债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意见》就如何按照市场化方式推进银行债权转股权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不仅有助于改善部分有市场、信誉好的企业财务状况,而且也为银行化解不良资产增加了新的途径。”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

连维良特别强调,市场化法治化是本次债转股的突出特征,这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完全不同。“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哪些企业不能债转股,这是一个时期以来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大家认为这一次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对此,文件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可以说,既明确了正面清单,也明确了负面清单。”连维良说。文件具体明确了“三个鼓励”类企业,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同时,文件强调了“四个禁止:”,就是四类企业禁止债转股。禁止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债转股。

连维良也强调,这里说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是明确债转股的政策边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对象企业还是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上述指导性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有序 防止债转股一哄而起

《意见》的出炉也意味着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大幕的正式拉开。实际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9月27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方案正式获得批准。中钢集团成为本轮债务重组当中首家推行债转股的国有企业。

文件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试点先行,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防止一哄而起;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归集、整理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政策效果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连维良也表示,在开展债转股过程中要防范道德风险、债转股之后股东权益落实不到位的风险以及债转股之后杠杆率降而复升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规定,要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文件作出如此规定,其意义在于,首先能够避免银行直接持有企业股权以及由此带来的债转股的风险直接传导到银行;其次,用实施机构来专业持有企业股权,更有利于银行对债转股企业进行更为集中和专业的日常管理;第三,这也绕开了《商业银行法》对于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于非金融企业的法律障碍。(记者 张莫 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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