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再曝天价上网费事件 用户手机一夜欠7000元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近日,中国联通再爆“天价”上网费事件,再次将电信运营商手机流量计费系统是否存在漏洞这一问题摆到台面上来。
先来看看山东青岛的迟女士的经历。
近日,迟女士的手机成了流量消耗的“无底洞”。她收到联通客服发来的一条短信称,话费合计7164.37元,其中仅上网费就高达7100多元。
迟女士说,“我看到这么多话费,当时就蒙了。”她平时只包了一部分看视频的流量,总计6G,每次超过这一流量时,上网功能就只能在Wifi环境下使用。“这部分流量用完就自动停了,不可能继续产生上网费。”
经济之声:问题出在哪?
胡钢:这两年与手机流量有关的案件频频发生,这可能和我们现在使用手机的环境有很大的关系,例如在2G时代,这种情况很少见,现在大家用3G、4G非常多,而且用的也很开心。技术环境优化了太多太多了,在这种背景下,这种计费系统的准确性对于基础电信运营商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对于现在的电信运营商的计费系统来说,首先它第一属电信运营商自己要经过相关的审核,它从最初规划的时候就做得非常细,这套计费系统又是电信运营商的一个核心系统,所以对它的重视程度是非常高的。同时,这套系统是否能够准确计量,还得按照我们的计量法以及电信条例等规定来进行计量审计。一般来说,主要是由我们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专门进行这种流量计量审计的机构来进行,这些机构可能在各地还会有一些分支机构,所以从原理上来说,出现这种系统性、大范围、长时间的计量疏漏或者差错的可能性应该是很小的,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这可能和我们消费者的使用情况也有关系,比如它可能误用了某些不良软件,这些软件可能会自行大量上载或者下载,从而产生高额的流量。或者像病毒一样进行自我庞大的复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些计量设备本身可能因为其技术的缺陷或者先天的劣势出现计量的差错,但是这其中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但是还是那句话,我们消费者应该快乐消费或者傻瓜消费,举证责任应该全部在于经营者。
但是在这个案例中,该消费者已经进行顶格设置了,所以超过的部分应该全部由电信运营商来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费用可以算作是一种错误的计费,所以应当按照我们的消保法的规定,该赔的赔,该罚的罚。
中国联通、中国移动此前都发布公开声明表示,计费系统有着严格的检查校验机制,通过了各级主管部门和独立第三方的检测,不会出现因计费系统原因导致的“手机流量跑得快”问题。而且,据记者了解,为规避出现“天价”流量费,中国联通还推出了“双封顶措施”,当用户的流量费用达到600元后,将停止计费,但是用户仍然可以继续使用手机。或者手机流量达到15G之后,将会自动关闭数据通信服务,用户无须担心天价流量费用。
经济之声:为什么还会出现天价流量费的事情?运营商流量计量系统是经过国家相关机构严格检测的,出现计费误差的可能性有没有?有多大?不少消费者主观上感觉手机流量不耐用,有这样感受的原因是什么?
邱宝昌:有些偷跑流量的流氓软件可能在手机销售之前就被厂家植入手机了,它会偷跑你的流量,然后软件的提供商、手机的制造商和一些运营商之间会有利益的分成。中国联通应该在技术上兑现你的承诺,如果没有履行承诺实际上就是一种违约行为。我相信一个大的国有控股企业不可能存在故意欺诈的轻微,但是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你违约了你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你应该在技术上加强防范。
去年电信运营商在推出“当月流量不清零”政策后,用户针对中国联通、中国移动“手机流量跑得快”的投诉密集爆发,并且怀疑是收费系统改变后影响流量使用速度。
经济之声:“当月流量不清零”服务的实施会不会影响用户流量的使用速度?会不会造成“手机流量跑得快”?
胡钢:应该说当月流量不清零,一般会延续到下个月。这种政策应该会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因为在国务院明确要求基础电信运营商要提速降费的大背景下,应该说这些年整个电信的基础服务资费还是在逐渐降低的。另外,在提速的同时,消费者的使用量在提高,而且用户基础量也在提高。所以对于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来说,它的整个盈利情况还是比较好的。但是这些年有关手机流量特别是天价流量的事件被屡屡爆出,这也体现出消费者在新的技术环境和新的资费环境下,对于手机流量计费系统的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的三大电信运营商,除了像往常那样发出一个比较官方、宏观的声明以外,恐怕还要说出更多的理由和更多的细节。
我们节目还曾报道过一个案例:2015年11月,成都消费者小江向我们反映,他的手机在仅仅13分钟内就跑出了2.1GB流量,流量费花了780多元。而运营商的解释是,小江的手机应用可能出现了问题。于是,小江将手机送到专业机构检测,送检获得的报告显示“手机无故障,软件、硬件都未见异常。排除了手机中毒等情况”,手机厂商建议“与运营商沟通、排查”。后来经过沟通协商,中国联通最终退还了782.36元的流量费用。中国联通四川省分公司答复称将申请跨省核查。
经济之声:如何遇到这样的问题,检测费用该由谁来出?消费者要怎么维权?
邱宝昌:消法23条第三款规定,一些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6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现瑕疵应由经营者来承担。虽然流量是一种服务,不是一种商品,但我认为我们大家可以将其当作是一种耐用商品,我认为应该由经营者来承担举证的责任包括鉴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