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乳业欠工资不履行判决案 被最高法通报
今天最高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12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其中,三鹿乳业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一案受到媒体的关注。此外,记者通过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发现,天猫网店支付宝账户也是法院可执行的范围。
据介绍,河北省行唐三鹿乳业有限公司是由原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有51%股份的有限公司,因“三鹿奶粉”事件,于2008年9月停产,除少数职工留守外,其他职工全部放假。2010年10月该公司营业执照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到2013年3月,该公司除其他债务外(另案处理),尚拖欠189名职工的工资、补偿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等520余万元。189名职工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将三鹿乳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做出判决:一、在判决生效后30内,三鹿乳业有限公司将189名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费和社会保险等费用全部补发、补缴。二、三鹿乳业有限公司与189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判决生效后,三鹿乳业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义务, 2013年9月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请。因该公司拖欠债务较多,行唐县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后,依法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拍卖。面对涉及人数众多、具体情况差异大、标的额不同的情况,执行人员逐个认真核对,在确保数额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将拖欠的工资、补偿费用300余万元发放到189名职工手中,剩余的各类社会保险220余万元,经社保有关单位及县就业局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全部交至相关保险公司。
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在介绍本案时表示,本案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是典型的涉民生案件。在执行时,执行法院多次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取得了各方面的支持。
在一起职工申请支付工资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是一家公司,但已经倒闭。法院通过最高法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其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存款。但是,法官利用网络查询发现这家公司曾在北京运作天猫网店。法官第一时间与支付宝进行联系,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及账户余额,依法冻结、扣划支付宝账户资金,强制执行了部分案款。
吴少军介绍,此案属于新形势下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有益尝试。网络购物的普及,使得支付宝在电子商家和网络买家中广泛使用。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作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财产范围。
吴少军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除在日常办案中强化执行涉民生案件外,每年都将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涉民生案件的集中执行工作,帮助生活困难当事人渡过难关,解决他们的生活所需,确保人民群众欢度节日。今年集中执行行动自2015年12月1日开始,到2016年2月15日结束,着重执行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的9类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案件。活动开展以来,各地法院牢固树立群众观念,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行效率,取得初步成效。截至2016年1月15日,全国共执结约6万件,执行到位约20亿元,救助约1万余人,救助金额约1亿7千万。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12个案例,涉及追索工资或报酬、抚养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各类民生案件。这些案件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各具特色,有的利用网络查控、有的通过公安机关网上协查、有的执行支付宝、有的追究妨害公务罪、拒执罪责任等。
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12起案件
一、被执行人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系列纠纷案
——执行法官跑遍7市,全国26家法院协助,为百余名工人追讨拖欠工资82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4月份,被执行人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致拖欠工人工资,为此,该公司工人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该委裁决,该服饰有限公司应向彭某等153名工人支付拖欠工资报酬合计210多万元。裁决生效后,广州市振君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彭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即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除扣划银行存款7万余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搜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再经营。为打破执行僵局,执行法官积极与工人沟通,得知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地有多家直营店铺,可能有应收营业款及押金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在45天内奔赴广东省内广州、深圳、珠海、江门等七个城市,并联系湖南、重庆等广东省外26家法院,共向100多个直营店铺所在商场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未结算给被执行人的款项直接汇给法院处理,并持续与上述商场沟通。截至2015年10月24日,执行到位24笔执行款合计75万余元,加上7万元扣划存款,总计82万余元。
款项到账后,执行法官多次召开包括供货商在内的债权人会议。经过耐心工作,供货商们同意放弃在本次执行款中参与分配,从而使执行款可以全部分配给工人。2015年11月10 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将执行款82万多元按比例发还给工人们,得到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一致好评。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体现在:第一,强化法院间相互协助。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执行法官迅速反应,对省内财产直接执行,并联系省外法院协助执行,确保执行效果。第二,依法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为避免各地商场不配合执行,执行法官持续沟通释法,赢得第三人积极支持。第三,促使工人工资优先受偿。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通过债权人会议促使供货商主动放弃参与分配,支持工人工资优先受偿。
二、杜某某申请执行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工资支付案
——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天猫网店,依法冻结、扣划支付宝账户资金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杜某某与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作出裁决,裁令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杜某某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约9万元。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杜某某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寄送执行通知,但执行通知以“被执行单位已倒闭”为由退回。执行人员遂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款。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亦表示该公司位于广州的工厂已停产很久,公司已经倒闭多时,单位员工无法联系上公司的负责人,广州工厂的货物及其他财产也早被处理完毕,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执行人员通过与杜某某沟通注意到,被执行人曾在北京运作天猫网店,遂通过网络查找到了该公司注册运营的天猫网店,并在第一时间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系,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及账户余额。经查,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余额约为3.1万元,执行人员当即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寄送冻结裁定及扣划裁定。在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被冻结后,仍有款项陆续进入。2015年12月23日,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协助下,执行法院成功从该贸易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中扣划约5.3万元,对不足部分进行额度冻结。截至2015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又冻结金额约1.3万元。
(二)典型意义
此案属于新形势下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有益尝试。网络购物的普及,使得支付宝在电子商家和网络买家中广泛使用。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作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财产范围。本案执行人员不局限于传统的财产调查模式,借助网络信息,拓展查询思路,根据案件情况调查被执行人是否有运营网店等情况,挖掘被执行人的新类型财产线索。在查找到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力地推进了案件的执行。
三、许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被执行人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其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义务
(一)基本案情
许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杨某某与许某某离婚,双方婚生女由许某某抚养,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自2013年6月份起至女儿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2013年度的抚养费2800元于2013年12月1日前付清,以后每年度的抚养费于每年7月1日前付清。
判决生效后,杨某某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许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杨某某支付女儿抚养费124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了解到申请执行人家庭十分困难,被抚养人年纪尚幼,亟需此笔抚养费,执行法院加快了执行速度。但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后,一直逃避法院执行。2015年11月底,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通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平台后,承办法官于11月30日将该案输入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该系统于当天下午反馈信息: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8048.32元。12月1日上午承办法官通过系统冻结杨某某银行账户,下午银行反馈信息显示已成功冻结。随后,承办法官与杨取得联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杨某某慑于网络查控的巨大震慑力和执行工作的强大力度,于12月9日下午主动将剩余抚养费4400元打入法院专用账户,并保证以后每年主动支付抚养费5000元。
(二)典型意义
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家庭困难,且被抚养人年纪尚幼,被执行人一直躲避法院执行,迁离了原址,执行难度较大。执行法院充分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力度,高效执结了案件,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三鹿乳业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执行案
---执行法院采取多种措施,将189名职工工资、补偿费和社会保险等费用520余万元执行到位
(一)基本案情
河北省行唐三鹿乳业有限公司是由原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有51%股份的有限公司,因“三鹿奶粉”事件,于2008年9月停产,除少数职工留守外,其他职工全部放假。2010年10月该公司营业执照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到2013年3月,该公司除其他债务外(另案处理),尚拖欠189名职工的工资、补偿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等520余万元。189名职工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将三鹿乳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做出判决:一、在判决生效后30内,三鹿乳业有限公司将189名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费和社会保险等费用全部补发、补缴。二、三鹿乳业有限公司与189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判决生效后,三鹿乳业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义务, 2013年9月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请。因该公司拖欠债务较多,行唐县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后,依法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拍卖。面对涉及人数众多、具体情况差异大、标的额不同的情况,执行人员逐个认真核对,在确保数额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将拖欠的工资、补偿费用300余万元发放到189名职工手中,剩余的各类社会保险220余万元,经社保有关单位及县就业局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全部交至相关保险公司。至此,长达两年半的劳动关系、工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件,圆满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民生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执行这类案件,首先要加强沟通协调。执行法院多次找职工代表和企业负责人谈话,多次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取得了各方面的积极支持。其次要注意规范执行行为。在执行时,执行法院依法将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并案执行,确保相关职工利益得到公平保障,同时依法评估和公开拍卖,依法制定执行款分配方案,确保执行活动合法合规。
五、吴某某等19244名蔗农追索蔗款纠纷案
——广西某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等拖欠蔗农甘蔗款2.5亿元,被依法强制执行,蔗农甘蔗款全部执行到位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广西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因拖欠吴某某等19244名蔗农甘蔗款被诉至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后经宾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确认该公司应向吴某某等19244人支付甘蔗款共计2.5亿元,分三期履行完毕。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19244名蔗农向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与蔗农生计息息相关,且涉及人数众数、数额巨大,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院注重向蔗农辩法释理,引导蔗农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宾阳县人民法院启动涉民生案件优先执行、快速执行机制,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以最快速度采取执行措施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厂房及生产设备等资产,部分资产经依法评估后予以拍卖。经过艰苦努力,被执行人拖欠蔗农的2.5亿元蔗款全部执行到位。
(二)典型意义
广西三分之一的土地是甘蔗田,种植甘蔗的农民近2000万。执行法院高度重视与蔗农生计休戚相关的案件执行,为此类案件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优先立案、快速执行的方式予以办理。执行法院在该案执行阶段仅用时两个半月,执行全程公开透明,以2.5亿元兑现了近2万蔗农甘蔗款,执行效果良好。
六、安徽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拒不执行仲裁法律文书案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协查,被采取拘留措施后全部履行到位
(一)基本案情
安徽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因种种原因,自2014年9月开始拖欠工人工资,涉及工人150多人,累计金额达100余万元。2015年初,徐某某等80人向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了仲裁调解书,确认应支付上述80人的工资合计50余万元。仲裁法律文书生效后,徐某某等80人分别向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发现,企业大门紧闭,一片萧条,已停产多日,生产设备已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通过进一步查询发现,该公司无房产、土地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王明峰去向不明,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随后,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该公司日常工作负责人王某的电话,多次依法、依情、依理与其进行沟通,但王某始终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或方案,也没有提供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去向,案件没有实质性进展。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王某某的下落。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进行网上协查。后王某某在合肥的某浴场出现,公安机关及时将其控制并移交至执行法院。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将拖欠一年之久的工资如数交到法院。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采取逃避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80名工人的工资难以兑现。在多次执行无果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请求公安机关协查法定代表人下落,由此打开了整个案件的突破口。公安机关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优势,及时发布协查信息,迅速对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定位和控制。慑于法律威严,被执行人最终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实践证明,执行联动机制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借助公安机关力量,通过网上协查等方式迅速找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
七、渠某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法院协调公安机关进行查控,促使其全部履行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3日,刘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348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山东省鱼台县唐马镇杨辛庄路口时,与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处的渠某某所骑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渠某某起诉至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8日,鱼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刘某赔偿渠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8207.54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渠某某向鱼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执行申请后,鱼台县人民法院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刘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鱼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对刘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5万元的决定。被司法拘留后,刘某既不履行法律义务,也不主动交纳罚款,拘留期满后仍躲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渠某某因伤致残,家庭生活困难,鱼台县人民法院按有关规定给予司法救助7000元。2015年11月,鱼台县人民法院向鱼台县公安局发出协查函,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刘某下落,发现后立即采取临时控制措施。2015年11月13日,鱼台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民警将刘某找到并控制。接到派出所的通知后,执行人员即刻前往派出所对刘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5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当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得以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义务,逃避执行,使得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实现。执行法院加强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协查、控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震慑,使案件得以执结。本案充分说明,公安机关配合执行法院采取协查措施,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具有重要意义。
八、陈某润等人交通肇事救助案
——申请执行人瘫痪在床,法院决定救助48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09年,被执行人张某驾驶拖拉机由云南省弥勒市西二镇雨龙革村驶往西龙方向。行至西二镇大茂卜村路段时,车辆翻至道路右侧的水沟中,造成乘车人保某某、张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润二人(两人系堂姐妹,姓名相同)均腰椎断裂,造成一级伤残,至今瘫痪在床,韩某某、许某某、周某某、周某某轻伤。法院认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决赔偿保某某四名亲属经济损失104910元,赔偿陈某润(1992年)193846.7元,赔偿陈某润(1984年)194488.43元,赔偿周某某1494.32元,赔偿许某某1886.3元,赔偿韩某某2145.5元,共计赔偿约50万元。张某于2013年4月份出狱,出狱后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润二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腰椎断裂,瘫痪在床,一直无钱医治,且二人脚部均已开始腐烂,即将感染到上身,急需治疗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云南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陈某润二人及其他申请执行人救助48万元。
(二)典型意义
交通肇事案件是法院执行的难点,在农村地区农用车造成的群死群伤案件尤难执行。云南省积极完善救助制度配套措施,将相关资金列入预算,由省级司法机关统一管理使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2015年使用救助资金近1000万元,化解了很多中基层法院无法解决的大额救助案件,有效发挥了司法救助机制的作用。
九、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拖欠数名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自诉人刘某某带领17名工人在冯桥乡曹庄窑厂给郭某某干活,郭某某欠其工钱118000元。2015年1月13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郭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以前支付给刘某某9800元,2015年1月20日以前支付20000元,其余88200元于2015年4月15日前付清。郭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支付刘某某9800元,其余款项没有按时给付。2015年2月2日,刘某某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后,向郭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郭某某申报财产状况,但郭某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2015年5月1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因郭某某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决定对其拘留15日。此后,郭某某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11月20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再次决定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某某仍拖欠刘某某劳动报酬108200元及迟延履行金。
郭某某在法院执行期间的问话笔录证实,其在2015年3月底开始恢复生产,总共生产一百多万块砖。证人宋某证言证实,郭某某被拘留后,孙某又卖出了二、三十万块砖,且郭某某在窑厂尚有资产。借条复印件及收据证实,郭某某在本案执行期间借、收款金额达313660元。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刘大龙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郭某某经营窑场,有履行能力却拖欠多名农民工工资,执行法院两次对其司法拘留,郭某某仍不悔改,逃避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没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十、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已有占地150平米三层楼房又新建占地200平米四层楼房,却不履行15万余元的法定义务,被判处拘役5个月
(一)基本案情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周某某诉罗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罗某某不服,上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罗某某赔偿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罗某某未履行义务,周某某于2012年7月12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都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罗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罗某某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其余义务,于都县人民法院遂对罗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罗某某亲属次日便支付了10000元的执行款。
法院查明,罗某某于2003年建有一栋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左右、三层楼高的房子并居住其中。2014年8月起,又新建一栋占地面积200余平方米的房子。2015年7月7日,罗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罗某某亲属与周某某签订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周某某赔偿费用115000元,周某某出具谅解书。
2015年8月12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对罗某某一案作出判决,认为罗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罗某某在2014年被法院司法拘留并出具保证书后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有不良影响,故不予适用缓刑。结合罗某某归案后与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对方谅解,以及罗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判处罗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判后,罗某某表示服判,未上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罗某某已有一栋占地150平方米左右的三层楼房,又新建一栋占地200余平方米的四层楼房,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15万余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完全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并作出还款保证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罗某某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十一、陈某妨害公务案
——被执行人藏匿行踪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传唤时暴力抗法,导致执行人员轻微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吴某某申请执行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中,依法追加该经纪事务所的投资人陈某被执行人。2014年9月10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致电执行法官称发现陈某行踪,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即至普陀区东新路传唤陈某,但陈某拒不配合并伺机逃跑,后陈某将执行法官摔倒在地,致其头部着地,身体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执行法官遭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右上臂、左肘部、左膝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超过15平方厘米,构成轻微伤。
陈某被接警至现场的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并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2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2015年1月20日依法判决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不但逃避执行,还在被发现行踪后拒不配合法院的传唤,并以暴力行为抗拒,致执行法官轻微伤,严重妨害了公务,故被追究妨害公务罪刑事责任。该案例表明,执行法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受侵犯,任何妨害公务的不法行为都将受到惩处。
十二、被执行人杨某某诚信履行赔偿义务案
——被执行人杨某某诚实守信,多年如期履行债务,被赞为“最诚信被执行人”
(一)基本案情
2005年的一天晚上,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回家途中,将铲车停路边,由于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一辆客运轿车追尾,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和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某赔偿四被害人共计40.59万元。
2007年和2008年,四人陆续向温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确保申请执行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不让被执行人陷入绝境,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杨某某每年向法院交纳四万元,每位申请人分得一万元,分十年付清。达成和解协议之后,为了履行诺言,杨某某千方百计节省各种开支,驾驶铲车四处找活干,有时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同时还打零工挣钱。为了帮家里减轻压力,他妻子也主动到砖厂搬砖,常年的体力劳动,也落下了一身病痛。为了节约费用,夫妻俩从1995年到新疆后20余年从未回过老家。从2008年至2015年,杨某某从不需要提醒,总是准时到法院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已的承诺,至今已经履行到位30余万元,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认可,被赞为“最诚信被执行人”。
(二)典型意义
诚信是为人之本,多年坚守更需要坚定的信念。杨正田作为被执行人,尊重法律,信守诺言,每年坚持如期到法院缴纳执行款。相比“老赖”想方设法规避、抗拒执行而言,杨正田夫妇的精神更显珍贵,他们用实际行动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正能量。(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