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资金失踪案宣判:6被告不服 家属举报高管
时隔两年后,曾引发轰动的酒鬼酒(000799,SH)“亿元资金失踪案”出现最新进展。1月20日,湖南省湘西州中院一审宣判,6名被告人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除了首犯寿满江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外,其他5人也分别被判处了2~1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50万元不等。不过,上述案件了犹未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6名被告均表示不服要上诉,且方振家属已向中纪委举报酒鬼酒高管财务人员等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上述案件一审宣判前后,1月18日,酒鬼酒高管出现重大调整,董事长赵公微、董事沈建忠、总经理夏心国等三人均因个人原因辞职。原因是酒鬼酒经营思路的调整,还是与上述案件有关?目前还不得而知。
存款还是高利放贷?
法院判处寿满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方振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陈沛铭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罗光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唐红星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郭贤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但6名被告均表示不服要上诉,且方振家属已向中纪委举报酒鬼酒高管财务人员等人。
2014年1月27日,酒鬼酒发布公告,自曝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供销公司)活期结算账户1亿元资金被盗,账户余额仅剩1176.03元。
而在此前,据酒鬼酒公告,2013年11月29日,酒鬼酒供销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开立了的活期账户,其后共计存入1亿元。
一家总部在湖南湘西的上市公司,为何要把1亿元资金存放到远在杭州的银行?
根据庭审资料显示,2013年11月,被告方罗光(南京金亚尊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寿满江(浙江皎然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向酒鬼酒购买600万元的高价酒,同时寿满江要求酒鬼酒供销公司在指定银行存入1亿元,并做出存款1年内不查询、不提前取款、不开通短信等内容的“六不承诺”。
2013年11月29日,酒鬼酒供销公司指派财务人员赵岚,与唐红星一起,到农行杭州半山支行华丰路网点开户。12月9日、10日、12日,酒鬼酒供销公司作为1亿元资金的借出方,分79笔,通过网银转入其在华丰路网点开立的账户。12月11日到13日,唐红星持加盖好鬼酒鬼供销公司银行预留印鉴的电汇凭证到银行办理转账,以付“材料款”的名义将1亿元存款转入寿满江的浙江皎然实业有限公司账户。
转账记录显示,寿满江转给陈沛铭3900万元,转给卓铭1615万元,转给罗光1050万元,转给唐红星25万元,转给蒋晶65万元,转给跟随卓铭的三个中介人朱建国、朱美青、胡国兴共380万元。剩余资金寿满江用于偿还或者结算个人银行贷款、投资杭州联合大厦项目,以及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
陈沛铭收到3900万元后,将其中1500万元投入黑龙江省牡丹江合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中央红”危楼改造项目,转给寿满江1100万元,转给唐红星120万元,转给方振50万元,剩余资金用于项目前期筹备。
罗光收到1050万元后用于偿还债务和支付中介费,其中转给郭贤斌60万元。
自此,酒鬼酒供销公司账户上仅剩1176.03元,然而,令各方至今争议不已的是,该笔资金款项性质属于存款还是高利放贷?
参与庭审的被告方代理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该案本质上是民间高利借贷,酒鬼酒供销公司是资金方,南京金亚尊酒业公司是中介方,浙江皎然实业公司是借款方。且寿满江作为1亿元资金的借入方支付19.4%的回扣,总计1940万元,如果是存款,利息怎么会有这么高?
值得一提的是,彼时酒鬼酒公司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据酒鬼酒2013年三季报显示,共实现营业收入4.8亿元,同比减少67.34%,净利润2035万元,同比降低95.56%。
酒鬼酒其实自身也面临着融资的巨大压力。据公告显示,此前酒鬼酒分别两次发布了向中国农业银行湘西自治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公告,每笔5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贷款利率按银行基准利率结算,合计资金1亿元。
1亿元如何被转走的?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采取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存入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的1亿元存款。
令外界非常关注的是,这1亿元资金是如何从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账户中被转走的,伪造路径又是怎样的?究竟是资金使用方串通银行恶意骗取,还是资金方与借入方默契达成的非阳光的生意?
据庭审资料显示,自酒鬼酒公司财务人员赵岚在农行杭州半山支行华丰路网点开户后,由于属于异地开户,银行必须到湖南去面签。
2013年12月5日,方振与客户经理到酒鬼酒公司长沙总部办理授权面签手续,“酒鬼酒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心国当面签字确认后,表示公章不在单位,会再安排财务人员到杭州来盖。”农业银行杭州分行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回忆称。
2013年12月9日,酒鬼酒公司再次安排赵岚一人带一整套印章(包括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个人名章)到杭州,12月10日,罗光、陈沛铭等人安排赵岚到西湖游玩,并以景区人多不方便为由让赵岚将包留在车里,开车尾随的寿满江将包里的印章拿走,直接赶到华丰路支行,加盖在购买电汇凭证和转账凭证上。
12月11日到13日,唐红星持加盖酒鬼酒公司银行预留印鉴的电汇凭证到银行办理转账,以付“材料款”的名义,要求将1亿元资金分三笔以电汇加急的方式,全部转入寿满江在杭州开办的浙江皎然实业有限公司账户。
方振辩护律师对记者表示,企业印章本应由两人分开保管,此次业务也仅需一枚公章,但是酒鬼酒公司却仅派一年轻女财务人员只身携带三枚公章到杭州。“印章本应不离身保管,赵岚却将存有全套财务印章的手提包随意放在了犯罪嫌疑人的车上,接受被告安排游览西湖,致使被告轻易盖到了印章,转出了资金”。
庭审出示的证据表明,酒鬼酒供销公司在2014年1月6日收到银行的对账单,发现1亿元资金被转走后,不是第一时间向银行查询或报案,而是专程派人到杭州与罗光、寿满江等人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密切联系,要求尽快还款。
参加庭审的被告律师向记者透露,罗光他们在办妥专款手续后,给酒鬼酒公司高管的短信称“事已办妥,友情后表”。罗光在庭审中供述,他们都是在酒鬼酒公司高层安排下,与该公司财务及法务部门洽谈,约定了明确的贴息利率、方式和要求。酒鬼酒公司明知资金要被使用,却称“钱存在银行,银行怎么用与我无关。
据农业银行视频录像显示,在赵岚第一次开户时,部分材料上的公章是由非酒鬼酒供销公司人员唐红星手持公章加盖的,同时这笔资金转入时做出了“六不”承诺,即一年内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不调查、不开通网银和电话银行。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起涉及包括酒鬼酒、农业银行、罗光、寿满江等多方的案件中,处于关键角色之一的酒鬼酒则并不在公诉之列,也无一人涉刑。
银行方面有没有责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上述案件所涉罪名曾发生多次变更,最初为合同诈骗罪,后则是资金挪用罪,而目前一审判决则为金融凭证诈骗罪。
根据判决书内容,法院认为,寿满江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存入农行华丰路支行的1亿元存款,其行为均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与方振内外勾结、相互配合,骗取数额特别巨大,且有近6000万元资金至今无法追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判决书认定,1亿元资金已存入农行华丰路支行,属于金融机构资金,寿满江等人系采用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从金融机构直接骗取,故公诉机关指控寿满江等6名被告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就在上述案件刑事一审判决前不久,酒鬼酒公司已启动了经济追偿。1月份,酒鬼酒发布公告,称酒鬼酒供销公司已将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等5人起诉至法院,索赔9200余万元,包括仍未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5900万元,利息损失820余万元,经销商销户并退货损失2400余万元。
酒鬼酒诉称,农行华丰路支行等被告对原告共同实施了侵权,理由包括方振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违规启用酒鬼酒供销公司开设的账户;农行华丰路支行违反规定,违规给唐红星办理了转取1亿元存款的手续等。
不过,农行杭州分行有关负责人则向记者解释称,根据农总行2010年6月下发的《中国农业银行有价单位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0] 91号)第三十一条:”银行开户单位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填写申领单,加盖预留银行的签章,提交其开户行。开户行经办员审查无误后,进行财务处理”,以及农行与酒鬼酒公司签订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第六条:“对乙方(客户方)签发的支票、汇兑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重要空白凭证领购单等,甲方(银行方)应凭乙方预留银行签章办理支付”,银行在印鉴一致的情况下办理转账手续是合规的行为。
农行杭州分行有关负责人还表示,根据人民银行业务结算管理办法第6条及农总行的规定,只要印鉴章相符,再审核购买人身份证,该银行办理的手续就完全合规,而并非违规,在这种条件下对方不出示电汇凭证银行就办理手续才是违规。
1月22日,针对上述亿元资金款项性质、转账过程与风控措施,以及追偿进展等相关事项,记者向酒鬼酒公司发去采访提纲,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未能收到任何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