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助力破产企业信用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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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助力破产企业信用重建

  《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将在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沈阳市支持破产重整的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帮助其重新回到发展轨道上。

  据9月7日记者获悉,《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获得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共有七章四十八条,其中对支持破产重整企业进行信用修复等内容引起了广泛关注。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沈阳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打造一流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着力强化基础建设、弥补短板、重点突破、追求长远发展,不断推进全市信用建设制度创新、应用创新和服务创新。

  沈阳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从制度、操作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披露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严格限定了失信信息的记录和将严重失信的主体列入黑名单的范围,以防止失信行为认定过度和信用记录的过度扩大化,明确规定信用主体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信用修复权等,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条例》提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支持破产重整企业进行纳税和金融等方面的信用修复,及时停止失信惩戒,确保重整企业能正常运营;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破产信息共享机制,在执行重整计划期间,为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赋予参与招投标、融资和开具保函等资格。如果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需要进行信用修复,其管理人可以凭借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这一明确规定将从法律治理的角度助力企业实现重整复苏、回归正轨、加快发展,也是沈阳市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又一项制度创新。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信用主体,《条例》提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激励措施,例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采取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以及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优先考虑他们。

  目前,沈阳市已建成信用主体数据库。截至8月底,已经收集了273.6亿条各类公共信用信息,涵盖了商事主体(存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17.8万户和自然人963万人。

  (辽宁日报记者 金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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