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薪俸税、利得税如何申报?
香港薪俸税可以类比为国内的“个人所得税”。与“利得税”的报税方式一致,香港“薪俸税”也是由税务局发出税表,个人填具并申报的,但并不需要第三方会计进行审计。同时,由于薪俸税本身的特点(收入项目多样,来源广泛),且缴税个体情况不一而同,香港薪俸税因此设立了全面细致的豁免条款,尽可能实现调节社会财富的作用。
依照香港税务解释,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及退休金收入均须缴纳薪俸税。其中适用“薪俸税”缴税的收入包括:董事收取的董事酬金,雇员收取的薪金、工资、佣金、小费、花红及额外奖赏、雇员福利,退休人员所收取的退休金等各项收入,均列入征税收入中。
依据香港税务法例,有多种情况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豁免薪俸税:
1.在香港以外地区提供所有服务;
2.在相关年度中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60天的(期间有在香港提供服务);
3.部分收入已经在提供服务的地区缴税;
4.只应按在香港提供服务的收入征税。
同时,由于个人情况不同,如是否购房,是否接受再教育(个人兴趣培训或教育不在其列),是否成婚,是否赡养老人,是否有子女,是否供养兄弟姊妹、残疾人士等均能获得不同程度的总额扣减和税务减免。而扣除所有符合条件的减免数额,收入的剩余部分才进行算税。而这部分需要算税的收入,仍可按累进税率方式进行缴税,用更简明易懂的方式表达如下。
计算税款的实额 = 收入总额 - 扣除总额 - 免税总额;
计算税款的实额 = 收入总额 - 扣除总额
虽然征税的收入项目范围非常广泛,但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不同,香港薪俸税并不设立固定的“起征点”,而是采用累进税率方式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压力,即将扣减免税额后的实际征税收入按某一定额分为1个或多个阶梯,从低到高逐渐增加征税金额。
说完香港薪俸税,接下来跟着通惠管理顾问聊一聊香港利得税。
凡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或商业活动的任何公司、商号与团体都必须缴纳的税项。香港实行 "本地来源" 缴税原则,香港居民从外地赚取赢利无须缴税;非香港居民若从香港获取利润则须缴税。
“利得税”是政府面对企业实体重要的征税渠道,可以简单的类比于国内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但相较与大陆执行的税率,香港的单一税种及征税税率有明显优势;
首先,任何企业符合以下三项条件者,便需缴纳利得税:
1. 有在香港经营活动(包括行业、专业、业务)者;
2. 在香港经营活动有产生利润者;
3. 所得利润来源于香港。
依据“本地来源”缴税原则,如何判定经营活动所得利润来源地呢?
由于香港的法例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任何情况的通则,因此,判定所得利润是否来源于香港需依据个案事实决定,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性质决定。因此,每笔交易所产生的文件、单证等交易凭证就是判定该收益来源地的重要依据,同时,这些文件也是第三方审计所依据的重要资料;
而大家关心的,利得税的税率如下:
由 2003/04 课税年度开始,公司业务利得税税率由 16%调高至 17.5%,(包括2004、2005、2006、2007、2008财年)
自 2008/09 课税年度起则降低至16.5%。
至于个人业务所得,
2003/04 课税年度利得税税率由15%调高至 15.5%(仅2003财年);
2004/05 课税年度起再调高至16%(包括2005、2006、2007、2008财年);
2008/09课税年度起则降回至15%;
缴交利得税的个人或有限公司可获减免 2011/12 至 2016/17 课税年度最后计税25%的税款;
2011/12 课税年度每宗个案的减免上限为$12,000;
2012/13 及 2013/14 课税年度每宗个案的减免上限均为$10,000;
2014/15 至 2016/17 课税年度每宗个案的上限放宽为$20,000。
利得税每年计税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呢?
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是企业的计税年度,企业每年报税时间前,香港税务局均为统一发放报税表,要求申报上一年度(财年)的收入情况,以便核报税务。
关于香港公司薪俸税和利得税我们暂时介绍到这里,如果您关于香港公司纳税申报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联系通惠管理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