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监管问责万科缺乏法律依据
网易财经7月22日讯 在万科提交举报材料后的第三天,监管层集体介入了这场旷日持久的股权之争,证监会专门成立了处理“宝万事件”的领导小组,深交所和深圳证监局向万科和钜盛华双双发出了问询函,对两家企业“各打五十大板”。
深交所在问询函中问责万科在非指定媒体信批违规、钜盛华未按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要求将相关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违规;而深圳证监局的问询函除了指出上述责任外,还另外指出万科举报事项“决策程序不规范”,对此,多位证券业法律人士认为这一问责缺乏法律依据。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监管应指出万科决策不规范的事实,违反了哪些相应法规条款”,一位证券业资深律师向网易财经分析,范本正如深交所在指责万科信批违规时指出“该公司于7月19日向非指定媒体透露了《报告》全文这一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事实,在事实基础上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9条和第2.14条规定”。
而深圳证监局的问询函指出万科在举报事项中存在“决策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措辞是“以公司名义向监管部门提交对公司重要股东的举报事项,有关决策程序不审慎”。
究竟决策程序有何问题?监管语焉不详,引发专业人士的质疑,上述不愿具名的律师直言“这次是证监局没道理,没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公司举报大股东”。
一位上市公司董秘告诉网易财经:“监管可能是在问询万科以公司名义举报第一大股东的重要事宜,是否执行了公司的决策程序?比如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 对此,网易财经拨打了万科董秘电话未能接通,品牌部人士也表示目前没有口径。
多位律师都表示,从万科的情况来看,举报之前应该没有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但并没有法条规定上市公司举报事宜必须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此外,万科公司章程里面对举报的决策程序恐怕也找不到相关规定,那“决策程序不规范”的认定没有依据。更进一步而言,监管若能出台“上市公司举报事项决策程序规范性指引”等相关规定能更好规范上市公司行为。
不仅对问询函,实际上万宝之争的诸多细节都回归到法律框架内讨论,为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完善提供了鲜活案例,公众也期待万宝之争如万科独董华生今日微博所言:“发达市场中大公司事变通常推动立法和法规的大改进”,“引出公司治理具有普遍法规意义的解决方案”。(网易财经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