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者评华生举报:证监会再不介入属于失职
网易财经7月14日讯 自6月17日由万科董事会“引入深铁”议案引起万科、宝能、华润三方混战后,万科股东董事华生已经发布15条微博,并发表了4篇万字长文谈论万科事件。自7月12日华生就华润对宝能系2015年质押钜盛华股权一事发难后,华生连发5条微博直指华润与宝能之间的质押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
近日有新华社记者就华生给出的“一致行动人”定义进行质询:宝能是万科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达25%,根据华生给出的定义,宝能与万科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今日下午华生就此回复称,因宝能与万科并不持有同一公司较大股份,亦无重大项目与合营合作,因此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到目前为止,聘任华生为独董的万科还未对他的言论发表过任何意见。
北大法学教授今日在专栏中表示,作为万科独董的华生,跳出来说宝能通过股权质押向华润巨额融资并直接增持万科,还电话查证属实,那不就等于指认两人构成一致行动人?如果证监会这时还不介入调查,显然属于失职。
彭冰认为,虽然华润和宝能曾在同一天发布相同态度的声明后,对两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猜测就没有断过。但是根据《收购办法》只能采取对某些特殊关系主体推定的方式。办法列举了11种情况,说投资者只要满足这11种情况的,“如无相反证据”,“为一致行动人”。但是“这11种情况基本上描述都是投资者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例如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等等。”因此,一个是央企,一个是地方私营企业的华润和宝能很难满足这11种情况。
但7月12日夜晚华生在微博发言,宣布其证实宝能“质押股权向华润巨额融资并直接增持万科”。华生并且说:“电话查证此事属实”。结合华生后续微博,彭冰认为华生的这则指控如落实,则“已经妥妥地可以将华润和宝能归入第5种一致行动的情况了。”彭冰表示:证监会显然应该行动了。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执行主任徐晓庆律师向网易财经表示,目前华生的质问微博尚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实名举报。针对证券市场的举报,法律法规是有明确的程序的。从华生质问微博的内容和形式来看,应该定性为其个人对华润与宝能关系的公开质疑,也可视作其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履职行为,尚不构成针对此问题的专项举报。
其次,徐晓庆分析,从法律层面上看,华生所提出的问题直指华润和宝能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关联,鉴于宝能和华润分别为万科的第一、第二大股东,双方如果存在利益关联去而未进行充分的披露、也未履行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那么对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是有损害和影响的。尽管华生披露的信息尚不能坐实华润和宝能之间确实存在私下的利益关联,但至少存在这种可能性。因此该信息是足以引发证监会的调查程序的。
“即使华生的微博不属于举报,按照证监会的工作机制,针对舆情反映的违法违规线索,也应当进行调查和核实。”徐晓庆向网易财经分析。(方京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