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灿星全面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名称
(原标题:法院裁定灿星全面停止使用)
网易财经6月21日讯 倍受关注的《中国好声音》版权之争近日有了最新进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诉前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和相关注册商标。据悉,上述法院裁定是应《中国好声音》版权拥有方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而做出的。
据网易财经了解,围绕《中国好声音》的版权问题从今年年初开始便纷争不断。资料显示,“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2012年,国内版权代理公司IPCN从Talpa获得了《The Voice of XXX》的独家发行权,并将制作权授予灿星。而当时,按照节目模式费用占整体制作费用5%的国际惯例,灿星向Talpa支付了人民币200多万元。
第一届《中国好声音》的热度也让这档综艺节目的版权费水涨船高,2013年,灿星制作与Talpa公司就《The voice of…》模式进行第一次续约谈判,Talpa公司曾表示,国内有其他卫视及制作公司愿意出1亿元采购《The voice of…》节目模式,要求灿星制作将模式费涨至每年人民币1亿元。经过谈判,灿星制作最终以每年6000万元版权费的价格续约。2014年及2015年,该费用也没有变化。
2016年初,唐德影视以“黑马”身份杀入,随后以4年6000万美元的价格拿下了节目的四年授权。然而两家公司的节目模式之争随后演变为了节目名称的争夺,三方围绕《中国好声音》“开撕”。1月27日,《The voice of …》模式的创作者和拥有者荷兰Talpa公司向《中国好声音》制作方上海灿星公司发出禁止令,禁止后者制作及播放《中国好声音》第五季节目,并称Talpa公司已于1月8日终止灿星一切有关《中国好声音》的合约权利,且未续约。灿星则回应称,荷兰Talpa公司先是违背国际惯例、索要每年数亿元人民币的天价模式费,继而单方面撕毁合同,不顾合约中承诺给予灿星的独家续约权,在双方合同有效期内发表声明,宣布取消《中国好声音》节目原有的授权,并拟将《The voice of…》的节目模式转授给唐德影视。
据网易财经了解,在手握版权后唐德公司日前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会。唐德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其对在歌唱比赛真人选秀娱乐节目制作及播出服务中使用的“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名称享有独占使用权。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有关标识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为此,唐德公司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标识。
而灿星公司方面则表示,“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是浙江卫视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批节目时确定并最终获准制作播出的综艺节目的节目名称。并且,“2016 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亦是由浙江卫视向广电总局报备并获准使用并制播的节目名称。灿星公司还提出,“2016 中国好声音”与Talpa公司节目模式完全不同,为原创的全新节目。如将导师选人“转椅”替换为“战车”。
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根据荷兰Talpa公司的授权,在许可期限内,唐德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同时,灿星公司等的行为存在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及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也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而且,“2016 中国好声音”节目一旦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产生较大范围的传播和扩散,诸多环节都有可能构成对唐德公司经授权所获权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犯,可能会显著增加唐德公司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甚至难以在授权期限内正常行使权利。“在公众对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模式及特色已有极高认知度的情况下,又出现名称为“2016 中国好声音”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很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可能会严重割裂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与其节目模式及特色等元素的对应联系,从而存在导致浙江唐德公司后续依约开发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的可能性,其对浙江唐德公司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昨晚作出裁定,责令灿星公司等单位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在法院做出裁定后,灿星公司今日早间向媒体表态称,已经收到了法院相关的裁定通知。 “我们会提起行政复议,不会改名。”而此番法院裁定是否会影响到灿星节目的录制,灿星方面目前尚未作出回应。(陈俊宏)
公开资料显示,行为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得以顺利执行,避免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