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每两年换一任总经理,复星保德信人寿迎来第五任
华夏时报 记者 吴敏 见习记者 李明会 北京报道
"每一段旅程都是自我发现,我在复保四年的收获远远超过我的预期。我是带着感激的心离开复保的。"近日,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复星保德信人寿")总经理陈国平在微信朋友圈透露了其离职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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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复星保德信人寿方面对《华夏时报》记者确认,曾经担任富德生命人寿副总经理兼总精算师的田鸿榛将接任,并表示相关信息大概4月5日在官网公示。
这也意味着,这家成立不到11年的"复兴系"险企迎来了其第五任掌舵者,平均每两年一任,频率不可谓不快。
从经营层面看,新一任总经理要面对的压力并不小。自2012年成立以来,复星保德信人寿一直未能扭亏,累计亏损近20亿元。
陈国平对继任者送去祝福,"我衷心祝你未来的岁月一切顺利,你的成功将是公司的成功!我深信你能引领复保走上一条成功并与众不同的道路。"
个险老将挥别
2019年8月,陈国平出任复星保德信人寿总经理。任职期间,陈国平负责复星保德信人寿的管理运作,推进业务进展和战略实施。
此前,陈国平在寿险行业已有20多年从业经验,曾分别任职于中国平安(45.270, -0.30, -0.66%)人寿和新华人寿。
资料显示,从华南理工大学硕士毕业后,陈国平于1996年加入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彼时他从基层做起,后一路升迁,曾担任中支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营销)。
2002年,陈国平离开平安人寿加盟新华人寿,出任江苏分公司总经理。5年后,他又转战新华人寿浙江分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直至2019年。在此期间,陈国平管理个险人力过万,在其带领下,浙江分公司两年保费合计超过100亿元,牢牢占据当地市场第四之位。
梳理过往复星保德信人寿总经理的履历,可以发现,与陈国平一样,第二任孙建军与第三任储良也都是个险宿将,具备深厚的个险经营经验,而这或许也是复星保德信人寿形成个险经营底色的推力来源。
特别是在陈国平任职期间,在行业个险经营普遍面临负增长时,复星保德信人寿连续两年实现个险新单正增长,且人力产能得到较好提升,在普遍依赖银保渠道的中小险企中显得尤为难得。
总精算师田鸿榛接棒
但另一方面,当今传统个险普遍增长乏力,复星保德信人寿也需要多元化的打法,此时田鸿榛的走马上任便被业内解读为复星保德信人寿传递出经营调整的信号。
与其历届前任不同,"80后"新帅田鸿榛的背景更为多元。
虽然他同样具备较为丰富的个险营销经验,但就其履历而言,田鸿榛显然在精算方面更胜一筹。
资料显示,田鸿榛曾任泰康人寿总公司精算部精算专员、国民人寿总公司产品精算部精算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中国保监会寿险部精算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兼任中国精算师协会常务理事、寿险与健康险工作部主任、经验分析办公室主任等职务。
2014年,他加入富德生命人寿,担任副总经理兼总精算师,分管公司营销管理部、营销培训部、营销市场部、多元行销中心(健康险事业部)、精算部、产品市场部、资产负债管理部。
富德生命人寿官网显示,自其任职以来,田鸿榛推动了公司产品、资产负债工作,组织开展公司产品定价审核、产品价值管理、负债评估、动态偿付能力管理等工作,制定并落实风险监控规划、流动性和价值管理工作,搭建资产负债管理编制架构、制度建设、评估体系等。同时,他还带领营销、经代条线转型升级,实现队伍产能、业务品质和经营效率的有效提升。此外,在其带领下,原电商、原电销业务条线走上精细化、专业化道路,同时还开创出多个互联网保险创新项目,实现规模、价值、品质的全面突破。
刚被监管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14日,上海银保监局对复星保德信人寿开出了今年保险业最大罚单,合计罚款313万元。
根据披露,复星保德信人寿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不具备条件经营健康保险业务、保险资金未独立运作等在内的十项违规行为。
复星保德信人寿相关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本次监管检查暴露了公司2021年7月前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识盲区。
对于目前的整改情况,该人士表示,公司目前巳严格遵照监管要求整改完毕,并以此为契机全面审视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梳理合规审核流程,防微杜渐。公司将在此基础上,在前线业务端口、中后台运营端口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把合规工作落实到每个经营动作和细节中。同时表示,复星保德信人寿始终以合规经营为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处罚并不仅限于机构,复星保德信人寿多位相关责任人也在处罚之列。
其中,因是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资金未独立运作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国平被上海银保监局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对此,北京若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黄涛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根据《保险法》规定,严重违反法律关于资金运用规定的,由保险监督机关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同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可见,监管机关要求违法保险公司调整相关负责人的岗位属于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相关负责人主观上是否自主自愿的离职,并不影响公司依法对其职位的调整。对涉案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并不因为相关负责人的离职有任何改变。
黄涛补充道,《保险法》规定,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处罚外,还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被撤销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五年内不得再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银保监会于2021年7月1日施行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还规定,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前1年内受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也即是,被罚高管在遭受行政处罚后一年期限内,担任保险公司相关职务存在任职资格的障碍。
(编辑:韦璐)